LI PING SUM v. CHAN WAI TONG AND OTHERS
小巴翻側致25歲女會計腰椎壓縮性骨折 上訴庭指原審賠償屬嚴重低估 改判總額逾20萬元
【導語】一名25歲女會計1981年乘坐公共小巴期間,小巴翻側令她胸椎及腰椎多處壓縮性骨折,原審只獲判約3萬元賠償。上訴法院認為原審評估屬「完全錯誤的估算」,除上調一般損害賠償外,更指出香港判決金額落後英國水平約三倍,最終改判總賠償逾20萬元。
【案件背景】上訴人李平心(譯音)於1981年1月30日乘坐公共小巴時小巴翻側受傷,胸椎第11、12節及腰椎第1節出現壓縮性骨折。意外時她年僅25歲、未婚,任職全職會計,意外後無法長時間坐立,只能做半日工,步行時間亦受背痛限制,無法搬運重物。兩名醫生分別評估其永久殘疾為25%及15%,均認為她永久喪失提重物能力,坐立及步行亦永久受影響。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她曾申請法律援助被拒,上訴庭對其遭遇表示同情。
【爭議焦點】案件爭議包括三方面:其一,原審按1980年「Lee Ting Lam」案指引評估一般損害賠償為27,500元,是否屬嚴重低估;其二,上訴人未有在狀書中提出「喪失未來賺錢能力」的申索,上訴庭應否處理;其三,上訴人接受跌打治療25次、每次60元的費用,以及諮詢多名醫生的費用,是否可獲賠償。答辯人一方援引上訴庭應審慎干預賠償評估的原則,亦指香港判決毋須參考英國標準。
【法庭裁決】上訴法院三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法庭指原審對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評估屬「完全錯誤的估算」;「Lee Ting Lam」案指引自1980年5月至今幣值已下跌逾40%,有關金額應上調約50%,本案屬「嚴重受傷」類別的最低水平,一般損害賠償應為90,000元。就喪失未來賺錢能力,法庭認為雖未在狀書列明,但證據充分,按上訴人月入3,000元、殘疾程度取中位數20%計算,每月損失600元、每年7,200元,乘以不少於15倍,判給108,000元。法庭並採納「Yu Ki」案原則,指只要治療費用合理、傷者相信其效用且確實支付,毋須專家證明療效,判給跌打費1,500元。
【裁決結果】上訴庭改判上訴人共獲賠償205,995元,包括:一般損害賠償90,000元、喪失未來賺錢能力108,000元、收入損失5,200元、跌打費1,500元、醫生費500元、交通費250元、滋補食物費500元及醫院費45元。利息方面,一般損害賠償按年息2%由送達令狀日起計,特別損害則按年息7%由意外日起計。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上訴庭對人身傷害賠償的兩項重要立場:一是賠償金額須隨通脹定期更新,不能一成不變沿用舊指引;二是法庭明確表示香港判決水平與英國相差約三倍並不合理,審酌賠償時可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此外,判決亦確立傷者接受跌打等中醫療法的合理費用屬可索償項目,毋須以「無科學療效」為由拒絕。
【案件背景】上訴人李平心(譯音)於1981年1月30日乘坐公共小巴時小巴翻側受傷,胸椎第11、12節及腰椎第1節出現壓縮性骨折。意外時她年僅25歲、未婚,任職全職會計,意外後無法長時間坐立,只能做半日工,步行時間亦受背痛限制,無法搬運重物。兩名醫生分別評估其永久殘疾為25%及15%,均認為她永久喪失提重物能力,坐立及步行亦永久受影響。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她曾申請法律援助被拒,上訴庭對其遭遇表示同情。
【爭議焦點】案件爭議包括三方面:其一,原審按1980年「Lee Ting Lam」案指引評估一般損害賠償為27,500元,是否屬嚴重低估;其二,上訴人未有在狀書中提出「喪失未來賺錢能力」的申索,上訴庭應否處理;其三,上訴人接受跌打治療25次、每次60元的費用,以及諮詢多名醫生的費用,是否可獲賠償。答辯人一方援引上訴庭應審慎干預賠償評估的原則,亦指香港判決毋須參考英國標準。
【法庭裁決】上訴法院三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法庭指原審對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評估屬「完全錯誤的估算」;「Lee Ting Lam」案指引自1980年5月至今幣值已下跌逾40%,有關金額應上調約50%,本案屬「嚴重受傷」類別的最低水平,一般損害賠償應為90,000元。就喪失未來賺錢能力,法庭認為雖未在狀書列明,但證據充分,按上訴人月入3,000元、殘疾程度取中位數20%計算,每月損失600元、每年7,200元,乘以不少於15倍,判給108,000元。法庭並採納「Yu Ki」案原則,指只要治療費用合理、傷者相信其效用且確實支付,毋須專家證明療效,判給跌打費1,500元。
【裁決結果】上訴庭改判上訴人共獲賠償205,995元,包括:一般損害賠償90,000元、喪失未來賺錢能力108,000元、收入損失5,200元、跌打費1,500元、醫生費500元、交通費250元、滋補食物費500元及醫院費45元。利息方面,一般損害賠償按年息2%由送達令狀日起計,特別損害則按年息7%由意外日起計。
【案件啟示】本案體現上訴庭對人身傷害賠償的兩項重要立場:一是賠償金額須隨通脹定期更新,不能一成不變沿用舊指引;二是法庭明確表示香港判決水平與英國相差約三倍並不合理,審酌賠償時可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此外,判決亦確立傷者接受跌打等中醫療法的合理費用屬可索償項目,毋須以「無科學療效」為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