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NG KAR BO GABEL (a person under a disability, suing by his mother and next friend CHEUNG YUK YEE MARGARET) v. THE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DR KAN PUN SHUI (簡本燧) (Deceased) & ST PAUL'S HOSPITAL
產婦1989年分娩致嬰兒腦癱索償逾8200萬,家屬質疑醫院專家涉利益衝突遭駁回,高院指專家曾受對方委託不自動喪失資格,惟剔除證人陳述書多段意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涉及37年前分娩事故的傷亡訴訟,原告一方要求撤銷醫院婦產科專家證人的資格及剔除其專家報告,高等法院法官梁俊文於8月18日頒布決定,駁回撤銷專家證據許可的申請,但同時下令刪除醫院三名證人陳述書中多段未經法庭許可的專家意見內容。
原告鄺家寶(Gabel)於1989年1月19日在聖保祿醫院出生,由婦產科醫生簡本燧接生,惟分娩期間出現缺氧缺血性損傷,導致腦性麻痺、癲癇及發育缺陷,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預期壽命縮短20年。其母張玉儀(Margaret)以監護人身分於2020年7月入稟,向已故簡醫生的遺產管理人及醫院索償,申索金額預測超過8,200萬港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醫院一方聘用的婦產科專家勞子僖教授(Prof Lao Tzu Hsi Terence)。原告一方指出,勞教授早於1995年起已受法援署及原告的前任律師委託,就同一宗擬提出的申索提供專家意見並撰寫5份報告,惟接受醫院委託時未有披露此事,構成利益衝突,要求撤銷其專家證據資格、剔除其報告,並禁止醫院一方使用相關文件。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專家證人的角色與訴訟律師不同,其職責是獨立公正地協助法庭,而非任何一方的代言人。專家過往曾受對方委託提供意見,本身並不自動構成喪失資格;關鍵在於其意見是否獨立,以及有否使用或可能使用對方提供的保密及特權資料。法官認為,勞教授在報告中已清楚列明其使用的資料來源,未見使用原告方特權資料的證據,原告一方僅以「感知上的可能性」要求剔除專家,正是案例法所警告的「以觀感排除專家」。法官因此駁回原告撤銷專家證據許可的申請。
惟就證人陳述書議題,法官裁定醫院護士曾翠琼、羅文麗及醫生羅智廉的陳述書中,多段內容屬未經法庭許可的專家意見,包括對病歷的解釋、對原告分娩姿勢的意見及總結性評論等,須予以刪除。醫院須於28天內重新送達經刪改的陳述書。
訴訟費方面,由於雙方各勝一項議題,法官下令不作訟費命令,原告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此案將進入實質審訊,雙方專家的證據屆時將接受全面考驗。
原告鄺家寶(Gabel)於1989年1月19日在聖保祿醫院出生,由婦產科醫生簡本燧接生,惟分娩期間出現缺氧缺血性損傷,導致腦性麻痺、癲癇及發育缺陷,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預期壽命縮短20年。其母張玉儀(Margaret)以監護人身分於2020年7月入稟,向已故簡醫生的遺產管理人及醫院索償,申索金額預測超過8,200萬港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醫院一方聘用的婦產科專家勞子僖教授(Prof Lao Tzu Hsi Terence)。原告一方指出,勞教授早於1995年起已受法援署及原告的前任律師委託,就同一宗擬提出的申索提供專家意見並撰寫5份報告,惟接受醫院委託時未有披露此事,構成利益衝突,要求撤銷其專家證據資格、剔除其報告,並禁止醫院一方使用相關文件。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專家證人的角色與訴訟律師不同,其職責是獨立公正地協助法庭,而非任何一方的代言人。專家過往曾受對方委託提供意見,本身並不自動構成喪失資格;關鍵在於其意見是否獨立,以及有否使用或可能使用對方提供的保密及特權資料。法官認為,勞教授在報告中已清楚列明其使用的資料來源,未見使用原告方特權資料的證據,原告一方僅以「感知上的可能性」要求剔除專家,正是案例法所警告的「以觀感排除專家」。法官因此駁回原告撤銷專家證據許可的申請。
惟就證人陳述書議題,法官裁定醫院護士曾翠琼、羅文麗及醫生羅智廉的陳述書中,多段內容屬未經法庭許可的專家意見,包括對病歷的解釋、對原告分娩姿勢的意見及總結性評論等,須予以刪除。醫院須於28天內重新送達經刪改的陳述書。
訴訟費方面,由於雙方各勝一項議題,法官下令不作訟費命令,原告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此案將進入實質審訊,雙方專家的證據屆時將接受全面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