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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366

KWOK CHI MA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DIRECTOR OF ELECTRICAL MECHANICAL SERVICES

案件編號:DCEC14/2024 判決日期:2026-08-18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閱讀
機電署前技工稱因工染疫致腰痛索償被剔,申請上訴許可遭撤銷,法庭指僱員補償條例下毋須向區院申請許可,訟費9千元
地盤意外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一名機電工程署前技工聲稱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引致腰背疼痛,入稟申索僱員補償,申請被法庭剔除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港發於8月18日以書面方式頒布判決,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郭志文於2024年1月3日入稟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請,聲稱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因此引致腰背疼痛及僵硬。2026年3月13日,法庭頒布判決書剔除其申請,理由有三:其一,申請人明顯未能履行舉證責任,證明其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新冠肺炎;其二,申請人未能證明腰背疼痛及僵硬與感染新冠肺炎之間存在任何醫學因果關係;其三,證據顯示申請人的賺取收入能力並未減少,反而有所增強。法庭並作出暫准訟費令。

申請人其後於3月20日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並附上一頁誓章支持申請。案件經排期法官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親自行事、無法律代表,答辯人律政司司長(代表機電工程署署長)則由律師行代表。

法官首先處理答辯人的初步異議: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3條,除該條及第13條另有規定外,對法院任何命令均可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毋須先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引用多宗案例指出,該條例下存在無需取得許可的無條件上訴權,故此上訴許可申請屬程序上錯誤,必須予以撤銷。

法官並指出,即使實質處理該申請,亦會予以撤銷。申請人對原審三項剔除理由未作出任何有效質疑,僅空泛聲稱原判決「內容有大部分都是不正確的」,卻未具體指出何處存在事實或法律錯誤;其提及向機電工程署內部投訴及有關政府誠信之言論,與本案完全無關;要求法庭「再次聆聽聆訊錄音」亦不構成有效上訴理由。

訟費方面,答辯人實際協議收費為9,000元,依補償原則,法官簡易評定訟費為9,000元,由申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