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PI
2026-08-27
[2026] HKDC 1593
約 2 分鐘閱讀
陳玄福 v VERNALTEX COMPANY LIMITED
九巴車長鯉魚門騎單車上班 疑因渠務鐵板濕滑跌倒受傷 區院裁定承建商毋須負疏忽責任 索償被駁回
九巴車長陳玄福於2019年10月26日清晨騎單車前往小巴站途中,在鯉魚門村海鮮街一帶,疑因承建商鋪設的鐵板濕滑而滑倒,導致右肩旋轉肌腱套完全撕裂,須接受手術治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文生經三日審訊後,裁定承建商毋須對意外負上疏忽責任,駁回原告索償,並下令原告支付被告訟費。
案發當日清晨約5時30分,任職九巴車長的原告陳玄福(事發時59歲)如常騎單車由鯉魚門村寓所出發,前往小巴站轉乘小巴到沙田車廠上班。途經黎鉅記海鮮酒家及海龍海鮮酒家對開的巷道時,單車在被告公司鋪設的鐵板上滑倒,撞向黎鉅記入口的圍板,陳玄福跌倒在地,右肩受傷,其後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
被告VERNALTEX COMPANY LIMITED於2018年獲渠務署批出合約(DC/2018/04),負責鯉魚門及三家村一帶污水設施安裝工程。事發前,被告已完成首階段開挖巷道混凝土表面以確認地下公共設施位置的工程,並以鐵板覆蓋已開挖位置供公眾使用。涉案鐵板於2019年10月10日至14日期間鋪設完成。
原告指稱鐵板濕滑且沒有防滑裝置,導致其單車滑倒,被告違反謹慎責任及《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下的共同謹慎責任。惟法官接納證據顯示,鐵板本身設有防滑花紋及間歇防滑設計,並非濕滑。意外的成因應是鐵板上的不明液體,但當天天氣乾燥並發出黃色火災危險警告,該液體並非水,且沒有證據顯示液體存在多久或與被告有何關聯。
法官指出,若要求承建商24小時派員駐守每一段鋪設鐵板的巷道,清理任何不時出現的液體,實屬不合理。基於此,法院裁定被告毋須對原告負疏忽責任,亦毋須負共同謹慎責任,原告的索償被駁回,並須支付被告的訟費,原告自身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法官同時說明,即使責任成立,原告可獲得的賠償總額為595,904.1港元,包括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20萬港元、審前收入損失364,670.6港元、強積金損失18,233.5港元及特別損害13,000港元。原告於2020年4月接受右肩關節鏡旋轉肌腱套修復手術,兩名骨科專家估計其永久傷殘程度介乎4%至5%。原告事後轉任小巴司機,再轉任七人車司機,每月收入約11,670港元。
案發當日清晨約5時30分,任職九巴車長的原告陳玄福(事發時59歲)如常騎單車由鯉魚門村寓所出發,前往小巴站轉乘小巴到沙田車廠上班。途經黎鉅記海鮮酒家及海龍海鮮酒家對開的巷道時,單車在被告公司鋪設的鐵板上滑倒,撞向黎鉅記入口的圍板,陳玄福跌倒在地,右肩受傷,其後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
被告VERNALTEX COMPANY LIMITED於2018年獲渠務署批出合約(DC/2018/04),負責鯉魚門及三家村一帶污水設施安裝工程。事發前,被告已完成首階段開挖巷道混凝土表面以確認地下公共設施位置的工程,並以鐵板覆蓋已開挖位置供公眾使用。涉案鐵板於2019年10月10日至14日期間鋪設完成。
原告指稱鐵板濕滑且沒有防滑裝置,導致其單車滑倒,被告違反謹慎責任及《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下的共同謹慎責任。惟法官接納證據顯示,鐵板本身設有防滑花紋及間歇防滑設計,並非濕滑。意外的成因應是鐵板上的不明液體,但當天天氣乾燥並發出黃色火災危險警告,該液體並非水,且沒有證據顯示液體存在多久或與被告有何關聯。
法官指出,若要求承建商24小時派員駐守每一段鋪設鐵板的巷道,清理任何不時出現的液體,實屬不合理。基於此,法院裁定被告毋須對原告負疏忽責任,亦毋須負共同謹慎責任,原告的索償被駁回,並須支付被告的訟費,原告自身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法官同時說明,即使責任成立,原告可獲得的賠償總額為595,904.1港元,包括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20萬港元、審前收入損失364,670.6港元、強積金損失18,233.5港元及特別損害13,000港元。原告於2020年4月接受右肩關節鏡旋轉肌腱套修復手術,兩名骨科專家估計其永久傷殘程度介乎4%至5%。原告事後轉任小巴司機,再轉任七人車司機,每月收入約11,67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