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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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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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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傷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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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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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高等法院
共 35 篇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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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08-18 [2026] HKDC 1487 約 2 分鐘閱讀

HUANG ZICHAO v. MR MO (HONG KONG) CATERING INVESTMENT LIMITED trading as 莫老爺食記 及另一人

案件編號:DCEC1021/2023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廚師協助老闆裝修餐廳期間,遭突然飛轉的電動磨機割傷右小腿,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朗峰於8月18日頒布判決,裁定第一答辯人須支付僱員補償91,549元及利息。

申請人黃子超受僱於「莫老爺食記」餐廳任職廚師。2021年8月5日下午約4時,他在太子砵蘭街438號地下的餐廳協助老闆莫子彬進行裝修工程,蹲在地上清理雜物期間,莫先生正準備使用電動磨機。由於莫先生當日曾使用磨機但沒有關掉開關便直接拔掉插頭,再次把插頭插入插座通電後,磨機突然急劇飛轉並飛向申請人,割傷其右小腿,造成深部撕裂傷,涉及肌肉筋膜及皮神經受損。申請人由莫先生陪同下乘坐的士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醫。

第一答辯人從未參與本案抗辯,羅雪梅法官於2024年3月已在其缺席下登錄非正審判決,裁定其須向申請人支付僱員補償。是次審訊主要評定補償金額,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以第二答辯人身分加入,就金額議題抗辯。

法庭以雙方同意的月入20,000元為計算基礎。申請人獲評估永久喪失2%賺取收入能力,依《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獲判28,800元。

病假收入損失方面,申請人於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間獲發200天病假。申請人解釋病假期間銀行戶口的6筆存款共38,268元為向朋友借款及代購物品後對方還款,惟法官指其解釋前後不一、缺乏客觀證據,包括:聲稱幫朋友購買鮑魚花膠卻無任何收據;稱向朋友借款卻無借據、無還款細節;其中一名朋友的還款證供更與其誓詞內容矛盾。法官最終根據客觀事實,推斷該6筆存款為病假期間的工作收入。

按上訴庭確立的計算方法,第10條全額補償106,667元,扣除病假期間實際收入44,668元(包括地盤替工5,200元及另一筆1,200元薪金),申請人獲判61,999元。第10A條醫療費方面,扣除僱主已支付的2,600元後,獲判750元。

法官頒布暫准訟費令,第一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及第二答辯人的訟費。
地盤意外交通意外程序問題雙重賠償
HCPI 2026-08-18 [2026] HKCFI 4726 約 2 分鐘閱讀

KWONG KAR BO GABEL (a person under a disability, suing by his mother and next friend CHEUNG YUK YEE MARGARET) v. THE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DR KAN PUN SHUI (簡本燧) (Deceased) & ST PAUL'S HOSPITAL

案件編號:HCPI277/2020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涉及37年前分娩事故的傷亡訴訟,原告一方要求撤銷醫院婦產科專家證人的資格及剔除其專家報告,高等法院法官梁俊文於8月18日頒布決定,駁回撤銷專家證據許可的申請,但同時下令刪除醫院三名證人陳述書中多段未經法庭許可的專家意見內容。

原告鄺家寶(Gabel)於1989年1月19日在聖保祿醫院出生,由婦產科醫生簡本燧接生,惟分娩期間出現缺氧缺血性損傷,導致腦性麻痺、癲癇及發育缺陷,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預期壽命縮短20年。其母張玉儀(Margaret)以監護人身分於2020年7月入稟,向已故簡醫生的遺產管理人及醫院索償,申索金額預測超過8,200萬港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醫院一方聘用的婦產科專家勞子僖教授(Prof Lao Tzu Hsi Terence)。原告一方指出,勞教授早於1995年起已受法援署及原告的前任律師委託,就同一宗擬提出的申索提供專家意見並撰寫5份報告,惟接受醫院委託時未有披露此事,構成利益衝突,要求撤銷其專家證據資格、剔除其報告,並禁止醫院一方使用相關文件。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專家證人的角色與訴訟律師不同,其職責是獨立公正地協助法庭,而非任何一方的代言人。專家過往曾受對方委託提供意見,本身並不自動構成喪失資格;關鍵在於其意見是否獨立,以及有否使用或可能使用對方提供的保密及特權資料。法官認為,勞教授在報告中已清楚列明其使用的資料來源,未見使用原告方特權資料的證據,原告一方僅以「感知上的可能性」要求剔除專家,正是案例法所警告的「以觀感排除專家」。法官因此駁回原告撤銷專家證據許可的申請。

惟就證人陳述書議題,法官裁定醫院護士曾翠琼、羅文麗及醫生羅智廉的陳述書中,多段內容屬未經法庭許可的專家意見,包括對病歷的解釋、對原告分娩姿勢的意見及總結性評論等,須予以刪除。醫院須於28天內重新送達經刪改的陳述書。

訴訟費方面,由於雙方各勝一項議題,法官下令不作訟費命令,原告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此案將進入實質審訊,雙方專家的證據屆時將接受全面考驗。
時效問題程序問題法律援肋
DCEC 2026-08-18 [2026] HKDC 1366 約 2 分鐘閱讀

KWOK CHI MA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DIRECTOR OF ELECTRICAL MECHANICAL SERVICES

案件編號:DCEC14/2024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一名機電工程署前技工聲稱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引致腰背疼痛,入稟申索僱員補償,申請被法庭剔除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港發於8月18日以書面方式頒布判決,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郭志文於2024年1月3日入稟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請,聲稱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因此引致腰背疼痛及僵硬。2026年3月13日,法庭頒布判決書剔除其申請,理由有三:其一,申請人明顯未能履行舉證責任,證明其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新冠肺炎;其二,申請人未能證明腰背疼痛及僵硬與感染新冠肺炎之間存在任何醫學因果關係;其三,證據顯示申請人的賺取收入能力並未減少,反而有所增強。法庭並作出暫准訟費令。

申請人其後於3月20日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並附上一頁誓章支持申請。案件經排期法官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親自行事、無法律代表,答辯人律政司司長(代表機電工程署署長)則由律師行代表。

法官首先處理答辯人的初步異議: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3條,除該條及第13條另有規定外,對法院任何命令均可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毋須先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引用多宗案例指出,該條例下存在無需取得許可的無條件上訴權,故此上訴許可申請屬程序上錯誤,必須予以撤銷。

法官並指出,即使實質處理該申請,亦會予以撤銷。申請人對原審三項剔除理由未作出任何有效質疑,僅空泛聲稱原判決「內容有大部分都是不正確的」,卻未具體指出何處存在事實或法律錯誤;其提及向機電工程署內部投訴及有關政府誠信之言論,與本案完全無關;要求法庭「再次聆聽聆訊錄音」亦不構成有效上訴理由。

訟費方面,答辯人實際協議收費為9,000元,依補償原則,法官簡易評定訟費為9,000元,由申請人支付。
地盤意外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DCPI 2026-08-17 [2026] HKDC 1504 約 2 分鐘閱讀

郭志文 v 機電工程署

案件編號:DCPI3274/2024 法院:區域法院 – 傷亡訴訟
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於8月17日頒布判決,撤銷原告人郭志文就剔除傳訊令狀命令提出的上訴,維持剔除其人身傷害訴訟。法官直指原告人就同一聲稱工傷意外展開連串訴訟,屬濫用法律程序及瑣屑無聊,應被剔除。

原告人郭志文自2019年9月9日起受僱於被告人機電工程署任高級技工(空氣調節),至2022年3月29日被解僱。他在傳訊令狀中聲稱,2022年2月10日被電氣一級監工強迫坐在電腦椅上處理文書工作,導致腰部嚴重受傷,向僱主申索病假錢、醫藥費及交通費用等賠償。

被告人於2026年1月26日發出傳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2026年6月9日,區域法院聆案官周博芬經聆訊後作出命令,剔除傳訊令狀、撤銷訴訟,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訟費。原告人不服,於6月11日發出上訴通知書。

法官指出,原告人在本案中從沒有存檔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條規則要求的申索陳述書或專項損害賠償陳述書,其傳訊令狀完全未能述明基於「被強迫坐在電腦凳上處理文書工作」而引致腰部嚴重受傷的原因或訴訟因由,亦未能指出如何構成被告人疏忽。被告人的證據更顯示,由事故日期直至原告人離職期間,他一直繼續工作,從未呈報該事故、要求就醫或提交病假紙。

法官特別注意到,原告人早已於2023年11月就同一事故提出僱員補償申索(DCEC 2613/2023)。該案的評估證明書顯示,原告人因「腰背疼痛」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僅為0%,須缺勤期間始於2023年10月26日,比其聲稱的事故遲了20個月。暫委法官何世文於2025年6月30日頒令剔除該僱員補償申請並撤銷訴訟,理由為並無披露任何可理解或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沒有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法官強調,原告人於本傷亡訴訟提出的聲稱工傷意外,與已遭撤銷的僱員補償案件為同一事故,他如今繼續以同一意外提訴,屬濫用法律程序及或瑣屑無聊及或無理纏擾。至於原告人對被告人違反僱傭合約的指控及索償,並不符合人身傷亡訴訟案件的索償範圍。原告人所稱效忠基本法及國家、遵守公務員守則等事項,與本案課題無關,不應亦不會被考慮為上訴理據。

法庭最終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有關上訴的訟費,以簡易程序方式由法庭評定。訟費命令屬暫准性質,若14天內無人反對即轉為絕對命令。
地盤意外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HCPI 2026-08-17 [2026] HKCFI 4695 約 3 分鐘閱讀

鍾玲 v 梁駿喬 及 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及 醫院管理局

案件編號:HCPI143/2025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高等法院聆案官廖玉玲於8月17日頒布判決,剔除原告人鍾玲針對警員梁駿喬等人提出的傷亡訴訟,並撤銷其申索。法庭指原告人的指控天馬行空、缺乏事實基礎,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院程序。

案件HCPI 143/2025(143案)與HCPI 152/2025(152案)一併聆訊,兩案原告人均為沒有律師代表的鍾玲。在143案中,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警員梁駿喬、第二被告人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被告人醫院管理局提出申索,要求賠償一千萬港元。她指控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10月10日在其於將軍澳尚德邨街市受襲的調查中「不按程序處理,沒審先定罪」,強迫安排社工、強迫口供,並對她提出精神病發打人刑事檢控。

在152案中,原告人向香港警務處申索5千萬港元,其後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將索償金額增至8億港元,包括她和家人上下三代人的長期精神傷害賠償4億港元,以及其朋友葉先生家人上下三代人的精神痛苦賠償4億港元。她指控警方於2022年6月26日一宗打人案中「威逼恐嚇」她認罪,又指2024年10月10日案件是警方串謀群眾、領展、醫管局醫生、社工製造她因2016年性滋擾訴訟而有的精神病。

被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申請剔除兩案的申索陳述書,理由包括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以及濫用法律程序。

法庭指出,原告人在兩宗案件提出非常嚴重的指控,包括威逼恐嚇認罪、殺害原告人、串謀犯罪、安排綁架等,但申索陳述書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及詳情支持,沒有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涉及人員、造成的後果等關鍵資料,亦未對巨額索償提供具體基礎和明細。

被告人存檔的證據顯示,就2022年6月26日事件,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原告人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沒有提出警方有任何過失。原告人就該事件向投訴警察課作出的投訴,亦因無法聯絡原告人而歸類為「無法追查」,有關報告已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審批。

原告人於反對誓章中則聲稱警方「為配合美國拜登重啟攻擊中國計劃」、「配合美國總統特朗普行動」串謀殺害她,甚至指透過她要「分裂國家、破壞香港安定、攻擊國家安全」。法庭綜合判斷,認為原告人的指控別於常理、缺乏基礎及必要的事實細節支持,其申索不能以任何道理去辯論,屬瑣屑無聊,且對被告人構成欺壓、欠缺真誠,屬無理纏擾。

法庭最終剔除原告人在兩案中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143案的整項申索全被剔除。訟費方面,原告人須分別就143案及152案向被告人支付經簡易評定為各50,000港元的訟費。
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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