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PI
2026-09-01
[2026] HKDC 1586
約 3 分鐘閱讀
CHAN YAU YAM v DR. HO SAI CHEUNG
原告收足140萬和解金後申請重開上訴 區院斥濫用程序駁回並下令彌償基準付訟費
【導語】一名人身傷害訴訟原告與被告達成140萬元和解並收足全數款項後,仍於上訴判決頒布前一天申請重開上訴,圖推翻已敲定的安排。暫委法官 Aidan Tam 昨日頒下判決,直指申請完全欠缺實質理據,屬「再咬一口蘋果」式程序濫用,駁回申請並下令原告按彌償基準支付被告訟費。
【案件背景】案件源於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DCPI 2438/2024),事主 CHAN YAU YAM 與被告 DR. HO SAI CHEUNG 對簿公堂。2025年8月6日被告接納原告再修訂的有條件付款建議;同月29日聆案官在檢查清單覆核聆訊中頒令,被告須向原告支付140萬元(連利息)作為全面及最終和解,其中100萬元來自先前存入法庭的款項,餘下40萬元須於14日內支付。原告不服,9月5日提出上訴。12月8日上訴聆訊中,法庭駁回原告呈交兩份誓章作為證據的申請;23日頒下上訴判決,駁回上訴並命令被告付款。被告於2026年1月6日支付餘款。
【爭議焦點】在上訴判決頒布前一天,原告入稟申請重開上訴,其後兩度修訂傳票,提出三項理據:其一,指法庭對《實務指示18.1》第116(9)條的解釋超越權限,令聆案官有權在覆核聆訊中裁定有爭議的第22號命令和解;其二,指法庭錯誤引用非雙方援引的 The Dairy Farm 上訴法院判決;其三,指法庭未有防止程序濫用。原告指法庭有權在命令蓋印前重開案件,本案存在「明顯錯誤」及「例外情況」。
【法庭裁決】法官先確認法律原則:法庭在命令蓋印前雖保留重開案件的酌情權,但只有出現「強烈或例外情況」(例如判決明顯錯誤)才會行使,否則判決終局性必須維持(見 Noga v Abacha、AEM v VFM、Re Kennedy 等案例)。法官逐一駁回原告理據:就第116(9)條的解釋,法官指出該看法在早前判決中僅屬附帶意見(obiter),並非裁決必要部分,不構成重開的強烈或例外情況;就 The Dairy Farm 案,法官指該案僅總結文件解釋的既定原則,原告在聆訊中獲充分時間研究,卻未要求延期。法官譴責原告方指法庭「突襲」之說不尊重及不恰當。
【裁決結果】法官裁定原告的申請完全欠缺實質理據,屬重提已辯論實質問題、破壞上訴程序的濫用行為,駁回經修訂的傳票,並下令原告按彌償基準支付被告訟費,附大律師證明書,訟費由法庭作概括評定。法官指原告在申請前已無條件收取40萬元餘款,仍以20頁書面陳詞、10頁答覆陳詞及26份案例推動申請,浪費法庭資源。
【案件啟示】本案清晰展示香港民事訴訟「終局性」原則:法庭雖保留在命令蓋印前重開案件的權力,但僅在極例外情況下行使,當事人不得以重開申請包裝對已裁決事項的再次爭拗,否則即屬濫用程序。判詞亦重申文件解釋屬客觀工作,主觀意圖及先前談判內容不獲接納為證據;律師陳詞應尊重法庭,無理指責法庭可能招致彌償基準訟費命令,值得法律從業員警惕。
【案件背景】案件源於區域法院人身傷害訴訟(DCPI 2438/2024),事主 CHAN YAU YAM 與被告 DR. HO SAI CHEUNG 對簿公堂。2025年8月6日被告接納原告再修訂的有條件付款建議;同月29日聆案官在檢查清單覆核聆訊中頒令,被告須向原告支付140萬元(連利息)作為全面及最終和解,其中100萬元來自先前存入法庭的款項,餘下40萬元須於14日內支付。原告不服,9月5日提出上訴。12月8日上訴聆訊中,法庭駁回原告呈交兩份誓章作為證據的申請;23日頒下上訴判決,駁回上訴並命令被告付款。被告於2026年1月6日支付餘款。
【爭議焦點】在上訴判決頒布前一天,原告入稟申請重開上訴,其後兩度修訂傳票,提出三項理據:其一,指法庭對《實務指示18.1》第116(9)條的解釋超越權限,令聆案官有權在覆核聆訊中裁定有爭議的第22號命令和解;其二,指法庭錯誤引用非雙方援引的 The Dairy Farm 上訴法院判決;其三,指法庭未有防止程序濫用。原告指法庭有權在命令蓋印前重開案件,本案存在「明顯錯誤」及「例外情況」。
【法庭裁決】法官先確認法律原則:法庭在命令蓋印前雖保留重開案件的酌情權,但只有出現「強烈或例外情況」(例如判決明顯錯誤)才會行使,否則判決終局性必須維持(見 Noga v Abacha、AEM v VFM、Re Kennedy 等案例)。法官逐一駁回原告理據:就第116(9)條的解釋,法官指出該看法在早前判決中僅屬附帶意見(obiter),並非裁決必要部分,不構成重開的強烈或例外情況;就 The Dairy Farm 案,法官指該案僅總結文件解釋的既定原則,原告在聆訊中獲充分時間研究,卻未要求延期。法官譴責原告方指法庭「突襲」之說不尊重及不恰當。
【裁決結果】法官裁定原告的申請完全欠缺實質理據,屬重提已辯論實質問題、破壞上訴程序的濫用行為,駁回經修訂的傳票,並下令原告按彌償基準支付被告訟費,附大律師證明書,訟費由法庭作概括評定。法官指原告在申請前已無條件收取40萬元餘款,仍以20頁書面陳詞、10頁答覆陳詞及26份案例推動申請,浪費法庭資源。
【案件啟示】本案清晰展示香港民事訴訟「終局性」原則:法庭雖保留在命令蓋印前重開案件的權力,但僅在極例外情況下行使,當事人不得以重開申請包裝對已裁決事項的再次爭拗,否則即屬濫用程序。判詞亦重申文件解釋屬客觀工作,主觀意圖及先前談判內容不獲接納為證據;律師陳詞應尊重法庭,無理指責法庭可能招致彌償基準訟費命令,值得法律從業員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