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文 v 機電工程署
機電署前技工稱坐電腦椅致腰傷索償 區域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剔除令狀 法官指訴訟屬濫用程序兼瑣屑無聊
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於8月17日頒布判決,撤銷原告人郭志文就剔除傳訊令狀命令提出的上訴,維持剔除其人身傷害訴訟。法官直指原告人就同一聲稱工傷意外展開連串訴訟,屬濫用法律程序及瑣屑無聊,應被剔除。
原告人郭志文自2019年9月9日起受僱於被告人機電工程署任高級技工(空氣調節),至2022年3月29日被解僱。他在傳訊令狀中聲稱,2022年2月10日被電氣一級監工強迫坐在電腦椅上處理文書工作,導致腰部嚴重受傷,向僱主申索病假錢、醫藥費及交通費用等賠償。
被告人於2026年1月26日發出傳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2026年6月9日,區域法院聆案官周博芬經聆訊後作出命令,剔除傳訊令狀、撤銷訴訟,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訟費。原告人不服,於6月11日發出上訴通知書。
法官指出,原告人在本案中從沒有存檔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條規則要求的申索陳述書或專項損害賠償陳述書,其傳訊令狀完全未能述明基於「被強迫坐在電腦凳上處理文書工作」而引致腰部嚴重受傷的原因或訴訟因由,亦未能指出如何構成被告人疏忽。被告人的證據更顯示,由事故日期直至原告人離職期間,他一直繼續工作,從未呈報該事故、要求就醫或提交病假紙。
法官特別注意到,原告人早已於2023年11月就同一事故提出僱員補償申索(DCEC 2613/2023)。該案的評估證明書顯示,原告人因「腰背疼痛」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僅為0%,須缺勤期間始於2023年10月26日,比其聲稱的事故遲了20個月。暫委法官何世文於2025年6月30日頒令剔除該僱員補償申請並撤銷訴訟,理由為並無披露任何可理解或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沒有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法官強調,原告人於本傷亡訴訟提出的聲稱工傷意外,與已遭撤銷的僱員補償案件為同一事故,他如今繼續以同一意外提訴,屬濫用法律程序及或瑣屑無聊及或無理纏擾。至於原告人對被告人違反僱傭合約的指控及索償,並不符合人身傷亡訴訟案件的索償範圍。原告人所稱效忠基本法及國家、遵守公務員守則等事項,與本案課題無關,不應亦不會被考慮為上訴理據。
法庭最終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有關上訴的訟費,以簡易程序方式由法庭評定。訟費命令屬暫准性質,若14天內無人反對即轉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郭志文自2019年9月9日起受僱於被告人機電工程署任高級技工(空氣調節),至2022年3月29日被解僱。他在傳訊令狀中聲稱,2022年2月10日被電氣一級監工強迫坐在電腦椅上處理文書工作,導致腰部嚴重受傷,向僱主申索病假錢、醫藥費及交通費用等賠償。
被告人於2026年1月26日發出傳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2026年6月9日,區域法院聆案官周博芬經聆訊後作出命令,剔除傳訊令狀、撤銷訴訟,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訟費。原告人不服,於6月11日發出上訴通知書。
法官指出,原告人在本案中從沒有存檔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條規則要求的申索陳述書或專項損害賠償陳述書,其傳訊令狀完全未能述明基於「被強迫坐在電腦凳上處理文書工作」而引致腰部嚴重受傷的原因或訴訟因由,亦未能指出如何構成被告人疏忽。被告人的證據更顯示,由事故日期直至原告人離職期間,他一直繼續工作,從未呈報該事故、要求就醫或提交病假紙。
法官特別注意到,原告人早已於2023年11月就同一事故提出僱員補償申索(DCEC 2613/2023)。該案的評估證明書顯示,原告人因「腰背疼痛」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僅為0%,須缺勤期間始於2023年10月26日,比其聲稱的事故遲了20個月。暫委法官何世文於2025年6月30日頒令剔除該僱員補償申請並撤銷訴訟,理由為並無披露任何可理解或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沒有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法官強調,原告人於本傷亡訴訟提出的聲稱工傷意外,與已遭撤銷的僱員補償案件為同一事故,他如今繼續以同一意外提訴,屬濫用法律程序及或瑣屑無聊及或無理纏擾。至於原告人對被告人違反僱傭合約的指控及索償,並不符合人身傷亡訴訟案件的索償範圍。原告人所稱效忠基本法及國家、遵守公務員守則等事項,與本案課題無關,不應亦不會被考慮為上訴理據。
法庭最終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有關上訴的訟費,以簡易程序方式由法庭評定。訟費命令屬暫准性質,若14天內無人反對即轉為絕對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