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錫耀 對 卓越保安有限公司
保安員首日上班絆倒受傷獲賠逾18萬元,其後再就後續病假索償,僱主申請剔除訴訟,僱員則逾期逾10個月申請上訴。區域法院裁定剔除申請不屬明顯及顯淺案件,駁回僱主申請,同時拒絕僱員逾期上訴,兩項傳票均被駁回。
區域法院昨日就一宗僱員補償案件頒下判決,處理僱主申請剔除訴訟及僱員申請逾期上訴的兩項傳票。法官盧鳳儀(譯音)在公開法庭頒下書面判決,駁回雙方各自的申請,案件將繼續審理。
案情指,申請人胡錫耀於2024年3月13日首日上班擔任保安員期間,在荃灣如心廣場中庭地板行走時絆倒受傷,右手腕三角骨撕脫性骨折,左肘壓痛,雙膝挫傷,右膝持續疼痛、無力及僵硬。其每月收入為19,800元。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4年10月進行評估,發出表格七證明喪失賺取能力為1.85%。申請人提出反對後,委員會於2025年1月16日覆核,發出表格九證明喪失賺取能力為2.5%,並確認病假至覆核當日共299天。其後發出的表格五計算第9條及第10條賠償合共181,632元,僱主卓越保安有限公司已全數支付,並報銷4,140元醫療費用。
惟申請人於覆核日後仍持續獲發病假,僱主自2025年1月16日後停止支付病假錢及醫療費用。申請人於2026年1月20日入稟區域法院,就表格九以外的新增病假及醫療開支向僱主追討補償。
僱主於2026年5月11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訴訟,指其已按表格五全數支付賠償,申請人的權利已告終結,訴訟屬瑣屑無聊及濫用司法程序。申請人則於2026年6月5日申請延長就表格九提出上訴的期限,指其律師「疏忽及誤解僱員補償條例」。
法官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2)條,就表格九提出上訴的期限為發出後6個月,即2025年7月27日屆滿,申請人的上訴申請遲了逾10個月,延誤並非微不足道。法官批評申請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解釋延誤原因,其律師於6個月期限內根本未涉及所謂疏忽,僅以「律師疏忽」為由不足以支持批出逾期上訴。
法官同時指出,表格九所確認的病假僅截至覆核日,申請人在覆核日後持續獲發病假至2026年8月,涉及的診斷均為「右手腕及膝部疼痛」,與意外所傷部位一致,惟現階段欠缺醫學證據證明該等病假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訴訟法律可行性取決於事實問題,即表格九之後獲發的病假是否因意外所致,此非明顯及顯淺的案件,不應行使剔除權。
法官最終駁回僱主的剔除申請及僱員的逾期上訴申請,兩項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判詞又指示雙方須於28日內提交聯合書面申請,尋求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以繼續訴訟程序。
本案編號為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26年第103號(DCEC 103/2026),判決書引述多宗上訴法庭案例,包括Chung Sau Ling v Million Join Ltd及Yu Tat Kam v Chu Tung Shing等,就僱員補償條例下評估證明書的效力及法院酌情權作出闡述,對同類工傷索償案件具參考價值。
案情指,申請人胡錫耀於2024年3月13日首日上班擔任保安員期間,在荃灣如心廣場中庭地板行走時絆倒受傷,右手腕三角骨撕脫性骨折,左肘壓痛,雙膝挫傷,右膝持續疼痛、無力及僵硬。其每月收入為19,800元。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4年10月進行評估,發出表格七證明喪失賺取能力為1.85%。申請人提出反對後,委員會於2025年1月16日覆核,發出表格九證明喪失賺取能力為2.5%,並確認病假至覆核當日共299天。其後發出的表格五計算第9條及第10條賠償合共181,632元,僱主卓越保安有限公司已全數支付,並報銷4,140元醫療費用。
惟申請人於覆核日後仍持續獲發病假,僱主自2025年1月16日後停止支付病假錢及醫療費用。申請人於2026年1月20日入稟區域法院,就表格九以外的新增病假及醫療開支向僱主追討補償。
僱主於2026年5月11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訴訟,指其已按表格五全數支付賠償,申請人的權利已告終結,訴訟屬瑣屑無聊及濫用司法程序。申請人則於2026年6月5日申請延長就表格九提出上訴的期限,指其律師「疏忽及誤解僱員補償條例」。
法官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2)條,就表格九提出上訴的期限為發出後6個月,即2025年7月27日屆滿,申請人的上訴申請遲了逾10個月,延誤並非微不足道。法官批評申請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解釋延誤原因,其律師於6個月期限內根本未涉及所謂疏忽,僅以「律師疏忽」為由不足以支持批出逾期上訴。
法官同時指出,表格九所確認的病假僅截至覆核日,申請人在覆核日後持續獲發病假至2026年8月,涉及的診斷均為「右手腕及膝部疼痛」,與意外所傷部位一致,惟現階段欠缺醫學證據證明該等病假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訴訟法律可行性取決於事實問題,即表格九之後獲發的病假是否因意外所致,此非明顯及顯淺的案件,不應行使剔除權。
法官最終駁回僱主的剔除申請及僱員的逾期上訴申請,兩項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判詞又指示雙方須於28日內提交聯合書面申請,尋求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以繼續訴訟程序。
本案編號為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26年第103號(DCEC 103/2026),判決書引述多宗上訴法庭案例,包括Chung Sau Ling v Million Join Ltd及Yu Tat Kam v Chu Tung Shing等,就僱員補償條例下評估證明書的效力及法院酌情權作出闡述,對同類工傷索償案件具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