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芷彤 對 崔思遠
銅鑼灣餐廳女員工聲稱遭上司襲擊受傷興訟,區域法院裁定雙方均有參與互毆、被告須負責任,惟原告人已於另一僱員補償案獲償逾69萬元,最終不獲額外賠償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銅鑼灣餐廳女員工聲稱遭上司襲擊受傷,興訟索償逾220萬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東利於8月21日頒下判決,裁定被告人須就襲擊負上法律責任,惟原告人早前已在另一僱員補償案件中收取逾69萬元賠償,金額超過本案可得的20.4萬元,最終毋須再支付任何款項。法官同時拒絕原告人逾期48天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背景】事發於2018年10月2日下午約1時40分,原告人廖芷彤與被告人崔思遠同為銅鑼灣一所餐廳的員工,被告人為原告人的上司。原告人指稱,當日她與同事趙先生發生口角,被告人介入要求她到後巷冷靜但遭拒絕,其後被告人先後將蔬菜及一盒燒肉從後扔向原告人的背部,原告人遂將桌上物品扔向被告人,雙方繼而互扔餐具、砂煲等硬物,原告人頭部及上身受傷。
【爭議焦點】雙方對事發經過各有版本。原告人指稱被被告人「偷襲」,傷勢嚴重並出現記憶衰退等後遺症;被告人則指她先以粗言穢語辱罵,雙方互扔物品屬衝突升級。原告人延聘的精神科及神經科專家評估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合共17%,惟法庭接納被告人延聘專家的意見,裁定原告人沒有患上腦震盪後症候群,其對記憶衰退的形容誇大,相關症狀在意外後數星期內應已減退。
【法庭裁決】法官於2026年2月13日頒下裁決,指雖然被告人是先動手一方,但雙方均有參與襲擊,且將武力升級並使用硬物互相攻擊是由原告人開始的;惟共分疏忽並非蓄意侵權的辯護理由,原告人的行為亦不能正當化被告人的襲擊,故被告人須負上責任。賠償方面,法庭裁定痛楚、受苦及喪失生活樂趣10萬元、審前收入損失94,500元及特別損害賠償9,640元,合共204,140元。惟原告人確認已在另一僱員補償案件(DCEC 1882/2020)中收取694,182.14元,金額已超過本案可得賠償,故最終毋須支付任何款項。
【案件啟示】原告人不服判決,於上訴期限屆滿後48日才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指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未顯示原審裁決存在任何具可爭辯性的法律或事實錯誤,且《侵害人身罪條例》等刑事條例與民事損害賠償評定無關;批准逾期上訴將對被告人造成嚴重不公,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背景】事發於2018年10月2日下午約1時40分,原告人廖芷彤與被告人崔思遠同為銅鑼灣一所餐廳的員工,被告人為原告人的上司。原告人指稱,當日她與同事趙先生發生口角,被告人介入要求她到後巷冷靜但遭拒絕,其後被告人先後將蔬菜及一盒燒肉從後扔向原告人的背部,原告人遂將桌上物品扔向被告人,雙方繼而互扔餐具、砂煲等硬物,原告人頭部及上身受傷。
【爭議焦點】雙方對事發經過各有版本。原告人指稱被被告人「偷襲」,傷勢嚴重並出現記憶衰退等後遺症;被告人則指她先以粗言穢語辱罵,雙方互扔物品屬衝突升級。原告人延聘的精神科及神經科專家評估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合共17%,惟法庭接納被告人延聘專家的意見,裁定原告人沒有患上腦震盪後症候群,其對記憶衰退的形容誇大,相關症狀在意外後數星期內應已減退。
【法庭裁決】法官於2026年2月13日頒下裁決,指雖然被告人是先動手一方,但雙方均有參與襲擊,且將武力升級並使用硬物互相攻擊是由原告人開始的;惟共分疏忽並非蓄意侵權的辯護理由,原告人的行為亦不能正當化被告人的襲擊,故被告人須負上責任。賠償方面,法庭裁定痛楚、受苦及喪失生活樂趣10萬元、審前收入損失94,500元及特別損害賠償9,640元,合共204,140元。惟原告人確認已在另一僱員補償案件(DCEC 1882/2020)中收取694,182.14元,金額已超過本案可得賠償,故最終毋須支付任何款項。
【案件啟示】原告人不服判決,於上訴期限屆滿後48日才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指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未顯示原審裁決存在任何具可爭辯性的法律或事實錯誤,且《侵害人身罪條例》等刑事條例與民事損害賠償評定無關;批准逾期上訴將對被告人造成嚴重不公,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