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美蓮 對 新卓管理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員聲稱晉名峰後樓梯滑倒受傷兼患職業病向僱主索償,區域法院指其證供與值班紀錄及醫療文件矛盾,膝患僅屬退化性病變,裁定撤銷僱員補償申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靈勤於8月19日就一宗僱員補償案件頒下判決,裁定任職客戶服務助理(保安員)的申請人黃美蓮,未能證明其於2021年6月3日工作期間在沙田晉名峰C座後樓梯因梯級滿佈垃圾而滑倒受傷,亦未能證明患上法定職業病,遂撤銷其僱員補償申請,並頒令其支付答辯人新卓管理有限公司的訟費。
黃美蓮於2023年6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提出申索,其後於同年12月修訂申請書,加入職業病申索。她聲稱事發當晚約9時至11時,在晉名峰C座28樓後樓梯巡邏期間因梯級堆滿垃圾、痰及垃圾水而滑倒,跌傷腰背、盆骨、尾龍骨及腳部;另指因工作需頻繁巡邏樓梯,雙膝長期受壓,於2022年1月發現患上軟組織腫脹發炎等職業病。
審訊期間,答辯人一度提出申請人屬《精神健康條例》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須由起訴監護人代為訴訟的申請。法官審視精神科醫生黃信銘四份醫療報告後指出,報告雖診斷申請人患有重度抑鬱症,惟就「無能力管理及處置其財產及事務」的功能性無行為能力欠缺針對性臨床分析,未達《區域法院條例》第80號命令的法定門檻,遂裁定申請人具備自行參與訴訟的能力,聆訊無須押後。
就意外申索,法庭重點比對申請人證供與同期文件紀錄。紀錄顯示事發當晚申請人一直在C座大堂座頭當值,並每半小時向控制室回報「報更正常」逾20次,全程無巡邏28樓後樓梯或滑倒受傷的記載;其親筆簽署的清潔檢查報表亦無異常備註。此外,申請人於2021年6月4日前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時,分流紀錄顯示她「無需輔助步行」,只提及下背痛持續半年,並無提及前一晚曾於工作期間跌倒。法庭認為其證供與同期文件明顯矛盾,不予信納。
職業病方面,觀塘職業健康診所報告及本案單一共同骨科專家魏偉奇醫生均確認,申請人雙膝所患的輕微骨關節炎純屬退化性病變,不屬《條例》附表2指明的法定職業病,與其工作性質無關。法官接納專家意見,裁定職業病申索不成立。
法庭最後就假設上訴成功的情況作出替代性補償評估:意外方面評定缺勤2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比例2%,以月入HK$17,883.42計算,第9條補償為HK$34,336.17,加上第10A條醫療費用HK$7,565,合共約HK$41,901.17另加利息;職業病方面則評定為0%。惟最終法庭仍裁定撤銷整宗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暫准訟費令將於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
黃美蓮於2023年6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提出申索,其後於同年12月修訂申請書,加入職業病申索。她聲稱事發當晚約9時至11時,在晉名峰C座28樓後樓梯巡邏期間因梯級堆滿垃圾、痰及垃圾水而滑倒,跌傷腰背、盆骨、尾龍骨及腳部;另指因工作需頻繁巡邏樓梯,雙膝長期受壓,於2022年1月發現患上軟組織腫脹發炎等職業病。
審訊期間,答辯人一度提出申請人屬《精神健康條例》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須由起訴監護人代為訴訟的申請。法官審視精神科醫生黃信銘四份醫療報告後指出,報告雖診斷申請人患有重度抑鬱症,惟就「無能力管理及處置其財產及事務」的功能性無行為能力欠缺針對性臨床分析,未達《區域法院條例》第80號命令的法定門檻,遂裁定申請人具備自行參與訴訟的能力,聆訊無須押後。
就意外申索,法庭重點比對申請人證供與同期文件紀錄。紀錄顯示事發當晚申請人一直在C座大堂座頭當值,並每半小時向控制室回報「報更正常」逾20次,全程無巡邏28樓後樓梯或滑倒受傷的記載;其親筆簽署的清潔檢查報表亦無異常備註。此外,申請人於2021年6月4日前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時,分流紀錄顯示她「無需輔助步行」,只提及下背痛持續半年,並無提及前一晚曾於工作期間跌倒。法庭認為其證供與同期文件明顯矛盾,不予信納。
職業病方面,觀塘職業健康診所報告及本案單一共同骨科專家魏偉奇醫生均確認,申請人雙膝所患的輕微骨關節炎純屬退化性病變,不屬《條例》附表2指明的法定職業病,與其工作性質無關。法官接納專家意見,裁定職業病申索不成立。
法庭最後就假設上訴成功的情況作出替代性補償評估:意外方面評定缺勤2日、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比例2%,以月入HK$17,883.42計算,第9條補償為HK$34,336.17,加上第10A條醫療費用HK$7,565,合共約HK$41,901.17另加利息;職業病方面則評定為0%。惟最終法庭仍裁定撤銷整宗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暫准訟費令將於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