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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26] HKCFI 4695

鍾玲 v 梁駿喬 及 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及 醫院管理局

案件編號:HCPI143/2025 判決日期:2026-08-17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閱讀
女子向警員及領展索償一千萬元 高院剔除申索指指控天馬行空 另案索償八億元同遭撤銷
時效問題程序問題
高等法院聆案官廖玉玲於8月17日頒布判決,剔除原告人鍾玲針對警員梁駿喬等人提出的傷亡訴訟,並撤銷其申索。法庭指原告人的指控天馬行空、缺乏事實基礎,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院程序。

案件HCPI 143/2025(143案)與HCPI 152/2025(152案)一併聆訊,兩案原告人均為沒有律師代表的鍾玲。在143案中,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警員梁駿喬、第二被告人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被告人醫院管理局提出申索,要求賠償一千萬港元。她指控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10月10日在其於將軍澳尚德邨街市受襲的調查中「不按程序處理,沒審先定罪」,強迫安排社工、強迫口供,並對她提出精神病發打人刑事檢控。

在152案中,原告人向香港警務處申索5千萬港元,其後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將索償金額增至8億港元,包括她和家人上下三代人的長期精神傷害賠償4億港元,以及其朋友葉先生家人上下三代人的精神痛苦賠償4億港元。她指控警方於2022年6月26日一宗打人案中「威逼恐嚇」她認罪,又指2024年10月10日案件是警方串謀群眾、領展、醫管局醫生、社工製造她因2016年性滋擾訴訟而有的精神病。

被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申請剔除兩案的申索陳述書,理由包括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以及濫用法律程序。

法庭指出,原告人在兩宗案件提出非常嚴重的指控,包括威逼恐嚇認罪、殺害原告人、串謀犯罪、安排綁架等,但申索陳述書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及詳情支持,沒有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涉及人員、造成的後果等關鍵資料,亦未對巨額索償提供具體基礎和明細。

被告人存檔的證據顯示,就2022年6月26日事件,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原告人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沒有提出警方有任何過失。原告人就該事件向投訴警察課作出的投訴,亦因無法聯絡原告人而歸類為「無法追查」,有關報告已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審批。

原告人於反對誓章中則聲稱警方「為配合美國拜登重啟攻擊中國計劃」、「配合美國總統特朗普行動」串謀殺害她,甚至指透過她要「分裂國家、破壞香港安定、攻擊國家安全」。法庭綜合判斷,認為原告人的指控別於常理、缺乏基礎及必要的事實細節支持,其申索不能以任何道理去辯論,屬瑣屑無聊,且對被告人構成欺壓、欠缺真誠,屬無理纏擾。

法庭最終剔除原告人在兩案中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143案的整項申索全被剔除。訟費方面,原告人須分別就143案及152案向被告人支付經簡易評定為各50,000港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