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玲 v 香港警務處
女子向警務處索償八億港元遭剔除 高院指申索缺乏事實基礎屬濫用程序 連同另案共須支付十萬元訟費
高等法院聆案官廖玉玲於8月17日頒布判決,剔除原告人鍾玲針對香港警務處提出的傷亡訴訟,撤銷其申索。原告人原要求賠償5千萬港元,其後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將索償金額大幅增至8億港元,惟法庭認為其申索缺乏事實基礎,屬惡意中傷及濫用法院程序。
本案HCPI 152/2025(152案)與HCPI 143/2025(143案)由同一原告人提出,並一併聆訊。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控:2022年6月26日發生一宗打人案件,警方「威逼恐嚇」她認罪,最後在沒有事實根據下堅持對她作出起訴;她曾向警察投訴科報告警員行為及她將面臨的危險,但警察總部沒有理會她的生命危險,任由警員對她「冤枉起訴,向死亡方向發展」;2024年10月10日,警方更「串謀群眾、領展、醫管局醫生、社工」製造她因2016年提出性滋擾訴訟而有的精神病,「強逼認罪」。她更聲稱警方在她離開警署回家時「安排綁架」。
原告人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要求的賠償增加至8億港元,包括她和家人上下三代人的長期精神傷害賠償4億港元,以及其朋友葉先生家人上下三代人的精神痛苦傷害賠償4億港元。
被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理由為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
法庭分析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及詳情,沒有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被告人如何威逼恐嚇、如何殺害或綁架、涉及的人員及造成的後果等。被告人存檔的證據則顯示,就2022年6月26日事件,裁判法院裁定原告人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原告人向投訴警察課的投訴因聯絡不上而歸類為「無法追查」。
原告人在反對誓章中聲稱警方「為配合美國政府特朗普的行動,串謀殺害原告人」。法庭認為,原告人的指控天馬行空、別於常理,缺乏基礎及必要的事實細節支持,屬惡意中傷;其申索不能以任何道理去辯論,屬瑣屑無聊;且其聲稱與被告人存檔的證據背道而馳,屬濫用法律程序,對被告人構成欺壓,屬無理纏擾。
法庭最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其訴訟,下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該案(包括本申請)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50,000元。連同另案HCPI 143/2025的訟費命令,原告人共須支付100,000港元訟費。
本案HCPI 152/2025(152案)與HCPI 143/2025(143案)由同一原告人提出,並一併聆訊。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控:2022年6月26日發生一宗打人案件,警方「威逼恐嚇」她認罪,最後在沒有事實根據下堅持對她作出起訴;她曾向警察投訴科報告警員行為及她將面臨的危險,但警察總部沒有理會她的生命危險,任由警員對她「冤枉起訴,向死亡方向發展」;2024年10月10日,警方更「串謀群眾、領展、醫管局醫生、社工」製造她因2016年提出性滋擾訴訟而有的精神病,「強逼認罪」。她更聲稱警方在她離開警署回家時「安排綁架」。
原告人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要求的賠償增加至8億港元,包括她和家人上下三代人的長期精神傷害賠償4億港元,以及其朋友葉先生家人上下三代人的精神痛苦傷害賠償4億港元。
被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理由為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
法庭分析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及詳情,沒有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被告人如何威逼恐嚇、如何殺害或綁架、涉及的人員及造成的後果等。被告人存檔的證據則顯示,就2022年6月26日事件,裁判法院裁定原告人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原告人向投訴警察課的投訴因聯絡不上而歸類為「無法追查」。
原告人在反對誓章中聲稱警方「為配合美國政府特朗普的行動,串謀殺害原告人」。法庭認為,原告人的指控天馬行空、別於常理,缺乏基礎及必要的事實細節支持,屬惡意中傷;其申索不能以任何道理去辯論,屬瑣屑無聊;且其聲稱與被告人存檔的證據背道而馳,屬濫用法律程序,對被告人構成欺壓,屬無理纏擾。
法庭最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其訴訟,下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該案(包括本申請)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50,000元。連同另案HCPI 143/2025的訟費命令,原告人共須支付100,000港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