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v 松美工程公司(許重暖)
工傷索償勝訴後七年仍纏訟不斷 高等法院撤銷兩項上訴許可申請 原告人連番重複申訴被指濫用程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於8月17日頒布判決,撤銷傷亡訴訟原告人李成足提出的兩項上訴許可傳票申請,並明確表示原告人連番重複申訴、質疑過往判決的行為,未能為其擬提出的上訴提供任何合理理據。
案件源於2013年的一宗工傷訴訟。原告人李成足早於2018年1月12日經正式審訊後獲法庭裁定勝訴,法庭其後評定了第一被告人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須向他支付的賠償金額,針對該判決的上訴程序亦已終極完結。然而,原告人並未就此收手,多年來不斷就各項法律程序提出質疑。
本席於2026年4月13日頒布判決書,撤銷當時席前由原告人提出的4項傳票申請,並鑑於本案訴訟程序歷史及原告人處理訴訟的行為,作出針對他的「限制申請令」。詎料,於該等命令作出當日及2026年4月15日,原告人先後再提出兩項傳票申請。法庭閱讀其內容後,視之為原告人擬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推翻該等命令,由於此乃原告人行使其針對非正審命令提出上訴程序的權利,法庭批准了該兩項傳票存檔。
兩項傳票分別附上原告人的支持誓章,惟於2026年4月27日至5月14日期間,原告人再先後提交了其他誓章。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法庭援引案例指出,若所擬上訴純粹是可爭辯的,並不會構成所指的合理機會得直。
法官在判詞中批評,原告人在傳票及誓章中不斷重複過往的要求,表達他不同意正審判決前後各個法律程序,以及第一被告人破產程序中的法庭判決,更因此批評先後處理該等法律程序的法律代表和不同法官,如今也包括本席。在聆訊中,原告人除了重複上述要求和各項針對被告人及法庭的投訴外,實際上未能提出可以合理理解的基礎和理據,令法庭信納其所擬上訴具任何合理得直的機會,或有其他為秉行公正的理由須由上訴法庭聆訊。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頒令撤銷原告人的兩項傳票申請,且不作訟費命令。此案再次反映,法庭對濫用程序、重複纏訟的行為絕不姑息,即使原告人曾勝訴,亦不能藉不斷重提舊事而無止境地消耗司法資源。
案件源於2013年的一宗工傷訴訟。原告人李成足早於2018年1月12日經正式審訊後獲法庭裁定勝訴,法庭其後評定了第一被告人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須向他支付的賠償金額,針對該判決的上訴程序亦已終極完結。然而,原告人並未就此收手,多年來不斷就各項法律程序提出質疑。
本席於2026年4月13日頒布判決書,撤銷當時席前由原告人提出的4項傳票申請,並鑑於本案訴訟程序歷史及原告人處理訴訟的行為,作出針對他的「限制申請令」。詎料,於該等命令作出當日及2026年4月15日,原告人先後再提出兩項傳票申請。法庭閱讀其內容後,視之為原告人擬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推翻該等命令,由於此乃原告人行使其針對非正審命令提出上訴程序的權利,法庭批准了該兩項傳票存檔。
兩項傳票分別附上原告人的支持誓章,惟於2026年4月27日至5月14日期間,原告人再先後提交了其他誓章。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法庭援引案例指出,若所擬上訴純粹是可爭辯的,並不會構成所指的合理機會得直。
法官在判詞中批評,原告人在傳票及誓章中不斷重複過往的要求,表達他不同意正審判決前後各個法律程序,以及第一被告人破產程序中的法庭判決,更因此批評先後處理該等法律程序的法律代表和不同法官,如今也包括本席。在聆訊中,原告人除了重複上述要求和各項針對被告人及法庭的投訴外,實際上未能提出可以合理理解的基礎和理據,令法庭信納其所擬上訴具任何合理得直的機會,或有其他為秉行公正的理由須由上訴法庭聆訊。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頒令撤銷原告人的兩項傳票申請,且不作訟費命令。此案再次反映,法庭對濫用程序、重複纏訟的行為絕不姑息,即使原告人曾勝訴,亦不能藉不斷重提舊事而無止境地消耗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