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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465

FONG CHO YIN v. NG KA SENG trading as LITTLE SHOP

案件編號:DCEC1940/2025 判決日期:2026-08-14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閱讀
女售貨員工傷誤信僱主會自動賠償,逾期約10個月才入稟,法庭裁定具有合理辯解,批准其逾期繼續申索僱員補償。
時效問題法律援肋
一名女售貨員於2022年工作期間撞傷右肩,因誤信僱主會自動賠償,逾期約10個月才入稟申請僱員補償。區域法院裁定她具有「合理辯解」,批准其逾期繼續訴訟。案情指,申請人方某於2022年11月4日在店內工作,為走向顧客而不慎撞向牆壁及珠寶櫃外框,右肩受傷。她於2025年9月8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吳某(以「LITTLE SHOP」名義經營)追討僱員補償,惟該申請較《僱員補償條例》第14條訂明的兩年時效期限(2024年11月3日屆滿)遲了約10個月。申請人其後申請法庭許可逾期繼續訴訟,遭僱主反對。申請人解釋,意外後僱主一直有提交工傷通知書及持續支付按期付款,總額超過23萬元,直至2024年8月才停止;加上勞工處2023年12月的信件顯示僱主曾承認責任,令她誤信僱主會於評定後自動賠償,毋須興訟。她又指因右肩持續疼痛,自2023年5月起患上抑鬱及焦慮,曾出現自殺念頭,精神狀況令她無法處理法律程序。僱主則反駁,指申請人受傷輕微(評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僅3.4%),且自2024年8月停止付款及收到勞工處信件後,她應知悉雙方有爭議,卻拖延近一年才入稟,屬「躺在權利上睡覺」。法庭援引上訴法院Tsang Loi Fat案的指引,綜合考慮延誤原因、延誤長短、申索理據及對被告的損害等因素,認為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及被僱主行為誤導,均構成合理辯解;且勞工處首兩封來信均無提及兩年時效,申請人收到第三封信後已即時尋求法援並入稟,並非拖延。法庭亦認為僱主早已知悉意外,並無因延誤遭受實質損害,反之若拒絕許可,申請人將蒙受重大損失。法庭最終批准申請人逾期繼續僱員補償申索,訟費由雙方各自承擔,申請人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