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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505

PANG YAT FAN 對 PO FU WAH 及另一人

案件編號:DCEC2048/2020 判決日期:2026-08-14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閱讀
裝修散工貨倉搬鐵通遭僱主拋擲割傷右臂,法庭裁定僱傭關係成立,僱主須負僱員補償責任,判賠逾33萬元。
地盤意外交通意外
一名地盤散工在元朗露天貨倉工作期間,被僱主拋來的鐵通擊中右前臂,導致永久喪失2%賺取收入能力。區域法院裁定僱主須承擔僱員補償責任,判賠約33萬港元。案情指,申請人彭某於2019年10月14日,在第二答辯人位於元朗石崗粉錦公路的露天貨倉工作。當日下午約4時45分,第一答辯人指示申請人合力將貨倉內清拆下來的鐵通及雜物搬上貨車。申請人站在貨車旁邊,距離第一答辯人約8至9呎,由第一答辯人把鐵通拋至貨車旁,再由他拾起搬上貨車。其間,第一答辯人突然將其中一條鐵通朝申請人站立的位置扔過來,鐵通落地後反彈,撞擊申請人右前臂,令其即時被鐵通末端的鐵絲割傷、血流不止,須送院治理。申請人聲稱約於2019年9月開始,經兒子介紹受僱於第一答辯人,日薪1,000元,每星期工作6日,薪金以現金每週支付。惟第一答辯人否認當日聘用申請人,指當天只是相約飲茶、駕車到九龍「睇魚」,否認申請人在其貨倉工作。法庭分析證供後,認為第一答辯人的說法不合常理:若二人關係並非密切,何以會由早上9時至下午3時專程往返元朗及九龍只為「睇魚」,其後又巧合地前往貨倉附近與朋友洽談工程?且第一答辯人的口頭證供與其《證人陳述書》互相矛盾,更與地政總署信件及銀行付款紀錄等客觀文件證據抵觸。法庭因此拒絕接納第一答辯人的證供,信納申請人及其兒子的證供。法庭裁定,意外發生當日申請人受僱於第一答辯人在該地段工作,其受傷由該意外引起,第一答辯人須負上僱員補償責任。賠償方面,法庭以《表格9》評估為基礎:第9條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2%,按72個月收入計算,賠償37,440元;第10條缺勤約14個月,賠償291,200元;第10A條醫療費經調整後賠償3,414元。連同利息,賠償總額為332,054元。法庭同時頒下暫准訟費令,第一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