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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480

SIU CHIN HUNG v FLORA EDUCATION LIMITED

案件編號:DCEC1451/2022 判決日期:2026-08-12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閱讀
人力資源經理辦公室踩A4紙滑倒致傷,僱主拖延四年方認責。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賠償近15萬元,病假縮減至14個月21日,喪失賺取能力比率定為6%。
教師/校園誇大傷勢雙重賠償
一名任職國際學校人力資源經理的男子,2020年8月在辦公室加班期間,於檔案室不慎踩中地上A4紙堆滑倒,頸、背及右手受傷。僱主一度否認意外發生,更指申請人「造假」,案件擾攘近四年後方在審訊前承認責任。區域法院法官最終裁定,僱主須向申請人支付僱員補償合共149,817.6元。

申請人蕭先生(譯音)現年53歲,意外時47歲,自2016年起受僱於涉案教育機構擔任人力資源經理,月薪69,700元。事發當日傍晚約6時,他在旺角辦公室為人事審計加班,進入檔案室取文件時,雙腳踩中地上A4紙堆失去平衡倒地,頸椎及脊椎撞向身後檔案櫃手柄,右手亦觸地受傷。他隨即被送往廣華醫院,留院七日,X光及磁力共振顯示並無骨折或脊髓受壓。

意外後,蕭先生出現腰背及頸部持續疼痛,雙腿麻痺,需以拐杖輔助步行,其後更確診中度抑鬱症,曾出現短暫自殺念頭,須長期服用抗抑鬱藥。普通評估委員會先後於2023年11月及2024年3月發出表格7及表格9,認證其因傷所需病假為三年,喪失賺取能力比率(LOEC)為10.2%。惟僱主不滿評估,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條提出上訴,堅持否認意外的因果關係。

案件審訊焦點在於病假長短及喪失賺取能力比率兩項。僱主聘請骨科及精神科專家作證,並呈上三間偵探社歷時三年的跟蹤調查片段,顯示蕭先生外出時步速正常、可自行上落樓梯及彎腰取物,與其求診時表現明顯不符。骨科專家指其傷勢屬軟組織扭傷,理應於八至十二周內痊癒,並質疑其症狀有誇大成分。法官經審視證據後認為,蕭先生並非存心欺騙法庭,但有誇大傾向,其口頭證供不及醫療紀錄可靠。

法官最終採納僱主專家的意見,裁定骨科病假應至2021年4月22日止、精神科病假至2022年8月9日止,合共14個月21日;骨科及精神科喪失賺取能力比率分別為4%及2%,合共6%。按條例第9條計算,判給131,889.6元;第10條按期病假計算,扣除已付的802,944元後,判給16,728元;另加醫療費用淨額1,200元。僱主須支付利息及訟費。

法官特別指出,僱主在歷次抗辯書中一再指申請人虛構意外,甚至聲稱其以膠紙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直至2025年8月27日、即審訊前不足一個月才承認責任,此舉難免令申請人感到被「欺凌」及受不公平對待,亦屬其精神狀況惡化的成因之一。本案反映僱主拖延抗辯,除加重工傷僱員身心負擔外,最終仍須承擔賠償及訟費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