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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25] HKCFI 4030

KHAN FAROOQ AHMED v. 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

案件編號:HCPI 65/2022 判決日期:2025-09-03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閱讀
八號風球下仍逼外賣車手送餐 法庭裁定Foodpanda母企須負八成責任
誇大傷勢法律援肋
【導語】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5年9月3日就一宗外賣電單車車手在八號風球期間送餐後回家途中受傷的案件(HCPI 65/2022)頒下判決,裁定外賣平台營運商Delivery Hero Food Hong Kong Limited(前稱Rocket Food Limited,旗下營運Foodpanda)的僱用系統不安全,須對車手在八號風球下執勤後遇事受傷承擔80%法律責任,判令賠償淨額1,348,209元及利息。

【案件背景】
原告Khan Farooq Ahmed於2018年6月13日受僱為被告的外賣電單車車手,須自行擁有及負擔電單車的燃油、保養、保險及泊車費用,並透過公司手機應用程式接單及完成送餐。

2020年8月18日晚上約7時34分,原告開始工作時,天文台已發出三號強風信號。晚上9時15分,公司經Telegram向全部車手發出訊息,指天文台預告即將發出八號烈風或暴風信號,信號發出後營運會暫停,車手不可再送餐;若當時正在送餐,可自行決定是否安全完成該訂單。原告其後仍接取並完成3張訂單,最後一單於晚上10時58分完成,即八號信號(當晚10時40分發出)生效後約18分鐘。完成最後一單後,原告決定駕車回家,途中約距離最後送貨點6.5公里處,被突如其來的強風吹倒,失去平衡跌倒在路上,傷及背部、右膝及右手手指。

原告其後獲785天病假。X光顯示其右膝髕骨開放性骨折及右手第四掌骨骨折,須接受開放復位螺絲固定手術。原告另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及抑鬱症。原告控告僱主疏忽、違反法定責任及僱傭合約隱含條款,指公司明知八號風球即將發出,仍容許車手接單至最後一刻,並要求車手須完成八號信號生效前已接取的訂單。

【爭議焦點】
案件主要爭議包括:一、公司在八號風球期間的僱用系統是否安全,包括有效溝通系統是否足夠、有否將車手置於不必要受傷風險之中;二、公司有否違反勞工處發出的《颱風及暴雨工作守則》;三、車手未有留意Telegram天氣警告及未尋求庇護,應否被視為共同過失及所佔比例。

【法庭裁決】
法庭裁定公司的僱用系統不安全,理由包括:

其一,公司發出的Telegram訊息與原告的僱傭合約條款直接矛盾。原告簽署的「僱傭合約修訂」訂明,若僱員在黑色暴雨或八號風球信號發出後接受工作,即被視為默示同意在該等天氣下送餐;若信號發出時僱員正在執行送餐,亦默示同意繼續完成。公司辯稱車手可自由選擇不接受訂單,法庭直指此說法「完全不誠實」——車手的收入及表現評級取決於接單數量,而颱風及惡劣天氣期間訂單量會倍增,要求車手在高峰期不接單不但違反常理,更與合約條款直接衝突。

其二,公司靠Telegram向車手發送天氣警告並非有效溝通系統。Telegram訊息需要車手關閉應用程式、另行開啟Telegram才能查閱,而八號風球期間正是車手最繁忙的時候。法庭並指,公司要求員工簽署上述合約修訂,實質是試圖繞過勞工處《颱風及暴雨工作守則》中「僱員如身處危險,應立即暫停所有室外工作並往安全地方暫避」的規定。

其三,公司辯稱其自動接單系統需數小時才能關閉,因須由德國關聯公司處理,法庭拒絕接納此理由,指公司作為系統的建立及營運者,有責任確保系統能及時關閉,不能以系統無法即時停用為由,讓車手在八號風球下承受不必要的受傷風險。

共同過失方面,法庭不接納被告指原告應承擔85%責任的說法,但裁定原告有兩項共同過失:未有查閱公司經Telegram發出的天氣警告,及未有尋找安全地方暫避便駕車回家。法庭指原告離家上班時三號信號已生效,理應知悉天氣惡劣並會轉差,有責任留意天文台會否發出八號信號;惟意外的主因在於公司一方令車手在八號信號下繼續工作,故原告的共同過失只佔20%。

傷勢評核方面,法庭接納原告右膝傷勢真實嚴重(髕骨開放性骨折),但裁定原告在多方面誇大傷情:偵查影片顯示他可自行站立、步行樓梯、毋須扶手的膝關節屈曲超過100度,與其在醫療檢查中示範的活動幅度明顯矛盾;右手掌骨骨折應在數月內痊癒,法庭拒絕接納其仍受右手功能障礙的申索;頸痛、腰痛、左踝及視力等投訴與意外無因果關係。精神科專家指其PTSD僅屬輕度,精神創傷對賠償影響有限。

【裁決結果】
法庭裁定被告須就意外承擔80%法律責任,判令賠償如下:

- 痛楚及痛苦賠償(PSLA):500,000元
- 過去收入損失(連僱主強積金供款):827,035元
- 未來收入損失(連僱主強積金供款):1,360,553元
- 特別損害賠償(醫療、交通及補品費用):20,000元
- 合計:2,707,588元
- 扣減20%共同過失:541,518元
- 扣減已收取的僱員補償:817,861元
- 淨額:1,348,209元,另加利息

法庭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由被告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如未能協議則交由評定),原告自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案件啟示】
本案確立了外賣平台等新型就業模式在惡劣天氣下的僱主責任:即使車手自備電單車、自行決定接單與路線,僱主仍須建立及維持安全工作系統,不能以「車手自行承擔風險」卸責。法庭明確指出,僱主以「車手有自由選擇不接單」為由抗辯並不成立——當收入及表現評級與接單量掛鈎,所謂「自由選擇」只是空談;要求車手在八號風球下繼續送餐的合約條款,更被視為試圖繞過勞工處工作守則。此外,案件亦提醒僱員在惡劣天氣下應留意僱主發出的天氣警告、並於必要時尋找安全地方暫避,否則可能被裁定須承擔一定比例的共同過失;同時,誇大傷勢會令法庭大幅調低賠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