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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21] HKCFI 3869

YUEN CHEUK PING v. DRAGAGES HONG KONG LIMITED

案件編號:HCPI239/2020 判決日期:2021-12-30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傷亡訴訟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閱讀
電工蓮塘地盤隧道平台墮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法庭裁定僱主未提供安全通道須負全責
地盤意外誇大傷勢法律援肋
【導語】
地盤電工於蓮塘邊境管制站隧道平台墮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1年12月30日裁定僱主DRAGAGES HONG KONG LIMITED須負全責,共同過失抗辯不成立,判原告獲一般損害賠償50萬元、喪失賺錢能力賠償20萬元等(案件編號:HCPI 239/2020;引用號:[2021] HKCFI 3869)。

【案件背景】
原告袁卓平(YUEN CHEUK PING)受僱於被告任職地盤電工。2017年7月6日上午約8時30分,原告與同事獲指派於蓮塘邊境管制站地盤隧道內離地約5至6米的高架平台,接駁混凝土攪拌機電源。平台四周圍有約一米高金屬欄杆,唯一出入通道為一個與圓柱形金屬框架整合的梯子。原告沿梯爬至頂部後,踏著欄杆頂部跨步,期間失去平衡墮落平台,右腳先著地受傷。

【傷勢及治療】
X光證實原告右跟骨粉碎性關節內骨折(涉及距下關節),2017年7月12日接受閉合復位及螺絲固定手術。術後兩個月出現足跟外側撞擊痛及第4、5趾感覺減退,2018年6月再接受踝關節及距下關節關節鏡手術,清除骨贅及疤痕組織。原告另因康復進度緩慢,自2017年底情緒低落,2019年2月轉介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抑鬱發作。雙方骨科專家聯合報告指,原告右跟骨骨折整體康復令人滿意,右踝及距下關節活動範圍大致保留,應可返回原職地盤電工,惟長時間重體力工作的耐力會下降,持續在崎嶇地面步行或頻繁爬梯的能力會中度受減,並約有20%機會出現遲發性創傷後距下關節關節炎。

【爭議焦點】
案件爭議集中於兩點。其一,被告承認責任但抗辯原告共同過失,指原告並非如其所言在欄杆頂失足,而是雙腳站上欄杆頂再跳落平台時著地不穩,並以原告證人陳述書所附草圖(顯示原告雙腳站於欄杆頂、雙手扶欄)為據。其二,賠償金額:被告指原告的判前及未來收入損失索償嚴重誇大,與骨科專家「原告應可返回原職」的意見不符。原告庭上作供被法官評為不可靠證人,包括將意外時隨身袋的重量由證人陳述書所述的「一些輕型工具」改口為10至20公斤,以及在病假結束前(2019年9月或10月)已開始求職一事與其陳述書(稱2020年2月才開始求職)矛盾。

【法庭裁決】
法官Anthony Chan裁定共同過失抗辯不成立:僱主未提供由梯子通往平台的開口,工人可能從欄杆頂跳落平台屬被告可合理預見的危險;參照Chung Yuen Yee v Sam Woo Bore Pile Foundation Ltd(CACV 145/2010,2011年7月22日)確立的原則,法律不容許僱主因未提供安全工作通道而減少責任,考慮到地盤工作的現實,選擇跳落平台亦未達須扣減賠償的責難程度。

收入損失方面,法庭不接納原告指無法重返地盤電工崗位的說法(原告意外後從未嘗試返回地盤工作),裁定原告自2019年7月12日起可返回原職,並有能力由2019年9月12日(容許兩個月求職期)起每月賺取31,000元,約為其原平均月入44,281元的70%。未來收入損失沿用雙方協議的14.17乘數(以65歲退休為準);被告指原告因腰椎退化只能工作至60歲的抗辯,因證據不足未獲接納。法庭另就距下關節問題及創傷後關節炎風險,判給喪失賺錢能力賠償20萬元。

【賠償摘要】
- 一般損害(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500,000元(雙方協議)
- 喪失賺錢能力:200,000元
- 滋補食物:3,000元(原告索5,000元,被告願付2,000元)
- 判前收入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由雙方律師按法庭裁定基礎計算,14日內提交法庭批核
- 判決前利息:按慣例頒布
- 訟費:由被告支付(如未能協議則評定);原告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案件啟示】
本案重申僱主須為地盤工作場所提供安全通道的嚴格責任:即使工人因貪方便而選擇跳落平台,只要該行為屬僱主可合理預見的危險,共同過失抗辯便難以成立。判決同時顯示法庭會以客觀醫學證據(而非原告主觀自述)評估工傷索償的喪失賺錢能力,並就殘餘關節炎風險判給喪失賺錢能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