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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6] HKDC 1434

TSE CHI WAI v JU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案件編號:DCEC1828/2017 判決日期:2026-08-05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閱讀
倉庫主管遭上司襲擊墮平台傷右腕 區院裁定僱員補償逾53萬元 連同早前人身傷亡賠償共獲逾240萬
僱傭爭議程序問題
事發於2017年2月23日,當時年屆50歲的申請人在倉庫工作期間,與上司陳均豪發生爭執並遭對方襲擊,從裝卸平台墮下受傷。申請人其後分別展開人身傷亡訴訟(DCPI)及本案僱員補償申請。在人身傷亡訴訟中,法庭已於2025年7月裁定申請人勝訴,評定損害賠償為1,865,740元,關鍵爭議點——申請人是否為本案答辯人JU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答辯人」)的僱員——亦已獲法庭裁定成立。

本案審訊於2026年7月23日進行,答辯人缺席。法官何俊堯援引終審法院案例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確認人身傷亡訴訟中關於僱傭關係的裁決對本案具約束力,裁定答辯人須負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在補償金額評估方面,法庭採納申請人意外前平均月入16,888.90元。就第9條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法庭參考雙方共聘骨科專家報告,兩位專家分別評定LEC為4.5%及3%。法官認為申請人右腕骨折後近六年仍有一定程度功能受限,加上申請人為右撇子,其傷勢導致無法重返意外前工作,故接納較高的4.5%評估。以72個月乘數計算,第9條補償為54,720.04元。

第10條按期付款方面,法庭接納僱員補償委員會表格9所評定的病假期間(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11月20日),並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1(1A)(b)及11(1B)(b)條,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調整申請人月入,2018年2月起上調至17,412.46元,2019年2月起再上調至17,865.18元。經計算後第10條補償為456,630.19元。另第10A條醫療費用為26,789元。

三項補償合共538,139.23元,連同利息由意外日期起按半數判決利率計算至判決日,其後按判決利率計算至全數清還。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申請人就第二答辯人的訟費亦由答辯人承擔。

本案判決再次彰顯法庭在僱員補償案件中對人身傷亡訴訟事實裁定的依循原則,有效避免重複訴訟,亦為在職場暴力中受傷的僱員提供了僱員補償與普通法損害賠償雙軌申索的成功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