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鍵 v 職業訓練局
教學助理袁永鍵指稱遭同事襲擊及被禁錮欺凌致精神崩潰,向職業訓練局追討僱員補償。法庭裁定申請人證供全盤不被信納,閉路電視及醫療報告均不支持其說法,駁回申索並判申請人支付訟費。
【導語】職業訓練局青衣分校英文科教學助理袁永鍵指稱在職期間遭同事手背重擊左胸及被禁錮欺凌致精神崩潰,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區域法院經五日聆訊後裁定申請人證供全盤不被信納,閉路電視及醫療報告均不支持其說法,駁回申索並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n\n【案件背景】申請人袁永鍵於2013至2014年受僱於答辯人職業訓練局,在青衣分校任職英文科教學助理(2015年8月離職)。他指稱在受僱期間遭遇兩次工傷意外。第一次發生於2014年7月7日:因課室安排問題,他帶領學生到語言實驗室上課,聲稱學生鼓譟辱罵他。他致電秘書處高級行政主任梁佩琼要求解釋,其後在陳劍虹女士辦公室會面後,聲稱遭梁女士以右手手背重擊左胸,隨後到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求診並報警。第二次發生於2014年7月29日:陳劍虹女士及上司蘇佩君女士就7月7日事件向申請人發出口頭警告。申請人聲稱被禁錮在辦公室內,遭誣蔑誹謗及虐待至即時精神崩潰,又指青衣分校副院長邵志勇拒絕即時召喚救護車。答辯人全盤否認指控,指當日並無襲擊事件發生,醫院報告未發現左胸瘀痕或異狀;口頭警告過程正常,邵先生已適時召喚救護車。\n\n【爭議焦點】一、2014年7月7日是否有襲擊事件構成意外導致身體受傷;二、7月29日的口頭警告過程是否構成條例下的意外;三、申請人的精神傷害是否由工傷意外引致。\n\n【法庭裁決】法官廖文健裁定申請人敗訴,補償責任不成立,申索被撤銷。關鍵事實認定如下:閉路電視錄像顯示學生並無鼓譟;醫療報告顯示左胸無瘀痕或異狀;申請人於2014年7月9日到警署銷案時聲稱無任何人教唆或威脅,與庭上證供自相矛盾;申請人亦未能解釋為何不在事後電郵中提及被毆打。申請人傳召的證人楊惠強對事件無個人認知,僅覆述申請人一面之詞。反觀答辯人四名證人(梁女士、陳女士、蘇女士、邵先生)的證供均與閉路電視錄像及文件證據一致,獲法庭全盤信納。法庭援引楊艷娥訴保良局第一張永慶中學案,指出僱主執行正常人事管理(包括發出口頭警告)不構成意外。即使談話中用詞不當,亦須是不一般、不適宜、突然發生且不幸方可能構成意外,而本案中陳女士的處理方式並無不妥。法庭另以附帶意見列出假設性補償計算:第9條(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5%)96,000元、第10條(病假7.5個月)120,000元、第10A條(醫療費)3,200元,假設總額為219,200元。但由於責任不成立,此金額僅供參考。\n\n【案件啟示】本案凸顯僱員補償申索中舉證責任的重要性:申請人的證供若與客觀證據(閉路電視、醫療報告、警方口供)存在根本矛盾,法庭不會接納。此外,僱主執行正常人事管理程序(如發出口頭警告),即使僱員感到受屈,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意外。值得留意的是,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亦披露申請人早在2012年6月已因抑鬱症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療(每2至4星期一次),但入職時未有告知僱主,此背景對評估其精神傷害的主張亦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