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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2] HKDC 902

馮應培 v. CHINA STATE – SHUI ON JOINT VENTURE AND 裕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DCEC2565/2018 判決日期:2022-09-08 法院:區域法院 – 僱員補償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閱讀
地盤工人踏碎喉撞頭後中風索償敗訴 區域法院指中風屬自發事件與跌倒無因果關係
地盤意外僱傭爭議程序問題雙重賠償
【導語】地盤工人聲稱2017年在九龍兒童醫院地盤工作時踏到碎喉跌倒撞頭,其後中風,向僱主及總承判商追討僱員補償。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醫學專家指中風為自發性事件,與跌倒無因果關係,申請人敗訴,並須支付兩名答辯人訟費。

【案件背景】申請人馮應培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他指於2017年5月31日在九龍兒童醫院B1地牢工作,執拾工具時踏到地上碎喉,失重心撞到疊在卡板上的英泥(約1.5米高),頓感滿天星斗,嗅到糞味後嘔吐。他稱公司人員阻止叫救護車,罔顧其性命安危,拖延救援時間引致中風。申請人為第二答辯人裕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第一答辯人CHINA STATE – SHUI ON JOINT VENTURE為地盤總承判商。案件僱傭關係沒有爭議,答辯人一方亦不爭議申請人當日中風。

【爭議焦點】案件爭議在於申請人的中風是否由工作中的意外(踏碎喉撞頭)所引致。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僱員須證明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意外」與「受傷」是兩個元素,意外必須是外在因素,而受傷是其結果。雙方共同聘任的腦神經外科專家胡健維醫生在報告中指,申請人沒有顱內出血,缺血性中風為自發性事件,與跌倒無因果關係;反而申請人可能是因中風引致不平衡而跌倒,跌倒或許是中風的第一個跡象。申請人本身有高血壓及高血脂症,令他有中風傾向。醫療紀錄亦顯示,聯合醫院急症室報告沒有提及頭部受傷,創傷程度被評定為「非創傷性」;申請人其後向勞工處提交的聲明及口供,亦沒有提及撞傷頭部。

【法庭裁決】區域法院法官經審訊後,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裁定在相對可能性下,申請人沒有因該聲稱意外導致任何頭部受傷,更不是因為頭部受創而中風。就治療延誤方面,法官指根據聯合醫院紀錄,申請人下午3時開始嘔吐,3時41分已到急症室,5時08分接受靜脈溶栓治療,在治療有效的4個半小時窗口內,並無延誤治療;申請人其後完全康復,亦印證沒有延誤。法官最終裁定申請人不能證明中風由意外引致,賠償申請被撤銷。

【裁決結果】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索被撤銷,並須支付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法官同時指出,若其裁定錯誤、申請人確因工作意外致中風,他可獲第10條病假補償124,800元及第10A條醫療費4,664元,扣除預支20,000元後總額為109,464元;但基於專家指申請人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第9條補償為零。

【案件啟示】本案再次確認僱員補償條例下「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的因果關係要求:意外必須是外在因素,與受傷有因果關係,中風等自發性內在疾病並非「意外」。即使僱員在工作期間中風,若醫學證據顯示中風屬自發性事件、與工作意外無關,亦不能獲得補償。此外,判決亦提醒,僱員向勞工處陳述及醫療紀錄等客觀證據,往往比事後單方說法更具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