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KA YEE v QUALITY DRIVER TRAINING CENTRE LIMITED
電單車女學員練習期間轉彎失控撞向輪胎,右膝粉碎性骨折留永久傷殘,區域法院裁定駕駛學校賠償逾七十八萬元
電單車女學員在駕駛學校練習期間轉彎失控,連人帶車撞向場內輪胎,導致右膝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經手術後仍留有永久傷殘。區域法院法官李樹旭(Andrew Li)經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後,裁定駕駛學校須向事主賠償合共788,436港元。
原告羅嘉儀(Law Ka Yee)於2019年1月17日在被告優質駕駛訓練中心有限公司位於觀塘海源路的訓練場練習電單車。法庭文件顯示,被告雖向原告提供練習用電單車,卻未有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原告因技術及經驗不足,轉彎時未能控制車輛,失控撞向輪胎後墮地,右膝嚴重受傷。
原告事後被送往聯合醫院急症室,檢查證實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碎片移位,同月23日接受開放式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13天,手術在右膝外側留下長約11厘米的弧形疤痕。出院後,原告需接受聯合醫院骨科門診跟進,並轉介威爾斯親王醫院物理治療部接受10個月復康治療;另自費到私人物理治療中心接受84次療程。主診醫生合共批出8個月病假。
原告事發時42歲,任職政府牙科手術助理,月入33,290港元。聯合醫學報告指,其傷勢包括右脛骨平台移位性骨折及右踝軟組織扭傷,專家評估全身永久傷殘程度為2%至5%。原告在庭上指,傷後右膝間歇性疼痛無力,天氣轉變、長時間站立或步行時痛楚加劇,蹲下及上落樓梯困難,亦無法再參與健身、瑜伽及龍舟等以往喜愛的活動。兩名骨科專家均認為殘障屬永久性質,其中一名專家指其喪失賺錢能力約5%。
法官李樹旭認為,原告傷勢符合「嚴重傷害」類別,惟屬該類別的下端。參考多宗同類案例並考慮通脹後,就痛苦、喪失生活樂趣判賠590,000港元;審前收入損失40,436港元;喪失賺錢能力100,000港元;特別損害賠償58,000港元(包括醫療開支56,504港元及交通費1,496港元),合共788,436港元。另判予利息,並下令被告支付評估程序訟費。
原告羅嘉儀(Law Ka Yee)於2019年1月17日在被告優質駕駛訓練中心有限公司位於觀塘海源路的訓練場練習電單車。法庭文件顯示,被告雖向原告提供練習用電單車,卻未有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原告因技術及經驗不足,轉彎時未能控制車輛,失控撞向輪胎後墮地,右膝嚴重受傷。
原告事後被送往聯合醫院急症室,檢查證實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碎片移位,同月23日接受開放式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13天,手術在右膝外側留下長約11厘米的弧形疤痕。出院後,原告需接受聯合醫院骨科門診跟進,並轉介威爾斯親王醫院物理治療部接受10個月復康治療;另自費到私人物理治療中心接受84次療程。主診醫生合共批出8個月病假。
原告事發時42歲,任職政府牙科手術助理,月入33,290港元。聯合醫學報告指,其傷勢包括右脛骨平台移位性骨折及右踝軟組織扭傷,專家評估全身永久傷殘程度為2%至5%。原告在庭上指,傷後右膝間歇性疼痛無力,天氣轉變、長時間站立或步行時痛楚加劇,蹲下及上落樓梯困難,亦無法再參與健身、瑜伽及龍舟等以往喜愛的活動。兩名骨科專家均認為殘障屬永久性質,其中一名專家指其喪失賺錢能力約5%。
法官李樹旭認為,原告傷勢符合「嚴重傷害」類別,惟屬該類別的下端。參考多宗同類案例並考慮通脹後,就痛苦、喪失生活樂趣判賠590,000港元;審前收入損失40,436港元;喪失賺錢能力100,000港元;特別損害賠償58,000港元(包括醫療開支56,504港元及交通費1,496港元),合共788,436港元。另判予利息,並下令被告支付評估程序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