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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2000] HKDC 15

K、Y、W 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消防處及海關)

案件編號:DCEO 3, 4, 7/99 判決日期:2000-09-27 法院:區域法院 – 平等機會訴訟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閱讀
父母患精神分裂症被拒聘用 消防處海關歧視違法 三名申請人獲賠逾280萬
【導語】
香港區域法院於2000年9月27日就三宗合併聆訊的平等機會案件頒下判案書(案件編號:DCEO 3, 4, 7/99;引用號:[2000] HKDC 15)。三名原告K、Y及W因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分別申請消防處救護員、消防員及海關關員職位時遭拒絕聘用或終止聘用。法庭裁定被告構成違法歧視,三宗案件賠償合共約282萬港元。

【案件背景】
三名原告均為精神分裂症患者之子女,本身並無殘疾。K於1997年10月申請消防處救護員職位,1998年3月被拒;Y申請消防員職位同樣被拒;W則於香港海關任職期間,因父母精神病史被終止聘用。三人以匿名代號K、Y、W入稟區域法院,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72條提出申索,指被告違反該條例第11(1)(c)條(僱傭歧視)及第11(2)(c)條(現有僱員歧視),構成基於「關聯人士殘疾」的歧視。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有三:其一,僱主以申請人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為由拒絕聘用或終止聘用,是否構成《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歧視;其二,被告援引第12(2)(i)條「固有要求」豁免,指基於消防及海關工作安全考慮,無精神病史家族遺傳風險屬職位的固有要求;其三,三名原告的遺傳風險評估。專家證供顯示,K及W的個別基因風險約5.4%,經調整後僅約4%,遠低於足以構成真實工作安全風險的水平。

【法庭裁決】
區域法院法官Christie裁定三宗歧視申索均成立:
- 被告拒絕聘用/終止聘用三名原告,構成違法歧視;
- 被告提出的「固有要求」豁免不成立。法庭認為,K及W的基因風險經調整後僅約4%,不構成對工作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真實風險,僱主不能單憑申請人父母的精神病史一概拒絕聘用;
- 賠償金額:K獲賠$985,143.28、Y獲賠$775,742.48、W獲賠$1,061,134.80,合共約$2,822,020.56,涵蓋情感損害、利息、過去及未來收入損失、住房福利損失及退休金損失;
- 訟費:裁定被告支付三宗案件的訟費。

【案件啟示】
本案是香港「關聯人士歧視」領域的重要案例,確立了僱主不得因求職者或僱員家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的原則。法庭同時強調,僱主以「固有要求」為由排除殘疾相關風險時,必須以實際風險評估為依據,不能基於籠統的標籤或假設。本案對僱主的人力資源管理及平等機會法例的適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