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被僱主解僱
僱主在未與工傷工友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即判傷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在沒有充足理據下解僱工傷工友,便屬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工友可以循法律途徑起訴僱主,若經法庭查證屬實,僱主可能被判罰不多於十五萬元款項。
僱主聲稱工友是「自僱」
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少數僱主會要求工友簽署「自僱合約」以迴避一切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例,當中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賠償責任。
「自僱」與「假自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其癥結在於僱主與僱主的關係是否屬於「僱傭關係」,若能證明「僱傭關係」屬實,則僱主必須遵守本港各項勞工法例的規定,包括《僱員補償條例》,當工友受傷後按法例要求支付工傷賠償。
僱主沒有如期支付工傷賠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僱主須根據受傷僱員工傷前的糧期支付4/5工傷賠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若工友於工傷期間曾經復職試工,僱主則須於上班日子支付全薪。
如工友於糧期發現僱主仍未支付或短付工傷期間的工傷賠償或應得薪酬,工友可以欠薪為由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或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工友仍感不適醫生要求判傷
判傷並不一定要留待完全康復再進行,只要醫生認為工友傷勢「穩定」便已可安排工友判傷。但如工友仍須要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等待接受手術或接受其他專科或議器檢查,可以上述理由通知僱員補償科,並要求推挺判傷日期。
接受指定醫生檢查或治療
《僱員補償條例》只要求工友向僱主提交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正本,但並無規定工友必須於公營醫院或僱主指定的診所接受治療,所以工友可以自行選擇有信心的公營醫院、家庭醫生、註冊中醫師或私家醫院等進行治療。
同時於《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中規定,僱主可要求在僱員不必負擔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接受身體檢查。如工友拒絕上述身體檢查僱主有可能由此而暫停發放工傷賠償。如僱主經已就工友的工傷提出懷疑並暫停發放工傷賠償,工友可自行考慮接受該身體檢查。
未傷癒就復工
僱主藉口人手不足,公司營運出現問題等理由要求工友於放取工傷病假期間復工,其實對工友十分不利。除阻礙工傷康復,工友沒有跟從醫生安排的病假休息而強行復工,將予人口實指工友因並無尊從醫生指導而令到傷勢康復出現障礙,影響工友進行索償。因此工友應待工傷康復,或醫生暫停發放病假紙後,才復工並進行判傷程序。
受僱主唆使不報工傷或作假口供
少數僱主為求節省保險費用,或避免僱員追討疏忽責任賠償,唆使工友於求診時謊稱自己受傷,甚至作假口供,以求避過正確的工傷處理程序,而僱主只提供一點賠償或醫藥費就了事。
若工友在此情況下接受協議,不但嚴重影響工友應得的賠償金額,更影響工友日後其他賠償(傷勢惡化、疏忽責任賠償)的權益。若工友一時心軟未有於工傷後即時上報勞工處,工友仍然保有追討工傷賠償的權利。
僱主或保險公司主動提出「一筆過賠償」
部份僱主或保險公司有機會主動向工友提出一筆過賠償,作為整個工傷案件的和解方案,但工友務必留意,賠償的金額可能遠比工友應得的總賠償額為低,更可能會因此失去繼續追討其他賠償的權利,因此面對這種情況,務必聽取勞工團體、區議員、律師等多方面意見,作出綜合判斷。
Q&A
問:若我求診的是中醫,那麼我可以報銷工傷病假及醫療費用嗎?
答:可以,工友可於「合法註冊」的中醫診所求醫並報銷其醫療費用,僱主須要根據註冊中醫開出的病假支付工友4/5工資。
問:僱主要求我做自己工作崗位以外的工作,我應該答應嗎?
答:工友必需留意工作崗位的風險,假若工作危險,工友又未經專門訓練,應婉拒僱主,以保障自己的工作安全。
問:我做自己崗位以外工作時受傷,僱員補償條例會保障我嗎?
答:會,工友若不幸地在工作期間、執行僱主命令的工作時受傷,都可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問:僱主指我工傷後無法應付工作,在工傷病假時解僱我是合法的嗎?
答:這情況下的解僱是否合法的,法例規定僱主不能在工傷期間或放取有薪病假的時候解僱員工,除非員工犯上嚴重錯誤,否則即屬違法。
工友可向僱主追討這期間的一切工傷賠償,而僱主亦需要負上不合理不合法解僱的法律責任。
問:僱主指我工傷期間不能應付受傷前的工作,要求於工傷期間調整我的工作崗位以及薪酬,我應該同意嗎?
答:任何僱傭協議及合約,都必須在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作出修改,僱主不能單方面強逼工友接受薪酬調整協議,工友若同意僱主的調職及調薪安排,可能對日後的工傷賠償帶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