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法例規定僱主須向保險公司購買勞工保險,當工友發生工傷意外後,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現時的勞保制度出現的問題在於1.僱主難以為高危工程購買勞工保險,保險 公司選擇性地接受保單;
2.保險公司會委託公證行誘導工友以庭外和 解、接受醫生檢查、懷疑工傷真確性等手 段減少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面對上述情況,長遠而言我們認為應當由政府取代保險公司的角色,由政府成立營運基金承保勞工保險,以公平公正的身份處理工傷賠償事宜。
而短期則應重新審視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此基金只會向「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方式,仍無法向僱主或其保險人追討到應得的補償或損害賠償」的工傷工友提供援助。亦即代表此基金根本對工友工傷期間的經濟狀況並無任何幫助。
我們認為應重新審視僱員補償條例,作出修訂,避免保險公司以及公證行因任何原因胡亂對工友的工傷提出懷疑。並應於條例中訂明,如僱主對工友的工傷在有懷疑,必須於工傷發生後7天內向勞工處提出,逾期不作處理,僱主必須如期支付工傷賠償至判傷為止。
身體健康比金錢賠償更為重要,工友受傷後情緒已十分波動,純綷因商業考慮懷疑工傷讓工友壓力倍增,實是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