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傷勢將有可能影響日後工作能力的個案,勞工處都會於工友傷勢穩定之後安排工友進行「判傷」,以判斷工友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唯工友必須了解勞 工處難以即時掌握工友的治療進度,若遇到即將接受專科治療、儀器檢查或進行手術等特殊情況,工友可如實通知勞工處同事,以暫緩處理「判傷」程序。
「判傷」程序大致如下:
A. 於工傷期間工友會接獲由勞工處發出的銷假通知書,此時工友無須擔憂,銷假通知書只是通知工友往勞工處遞交病假紙的意思,並不意味工傷馬上結束。
C. 由勞工處「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負責評定工友喪失工作能力的百份比,並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七/八)。
D. 工友若反對評估通知書的判傷結果,可於證明書發出後十四日,以書面列明反對理由呈交予勞工處,並將副本交予僱主。
E. 勞工處會再次安排判傷,並重新發出評估證明書;
F. 工友若反對勞工處第二次的判傷結果,則需於半年內向法庭申請覆核。
G. 若勞資雙方接受判傷結果,僱主需於21日內,向工友支付賠償及醫療費用,若僱主逾期支付,須額外支付附加費。
H. 在顧主拖欠或短付任何形式的僱員補償的情況下,工友必須儘早透過勞工處或法庭申請索償,工傷發生後二十四個月內仍未向法庭申請索償,法庭有可能不會接受索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