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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表格七的評估結果計僱員補償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7643&QS=%2B%7C%28DCEC%2C1475%2F2020%29&TP=JU
DCEC 1475/2020 [2024] HKDC 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0年第1475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 申請人 | WANG ZHONGQIU | | | 及 | | 答辯人 | YES CUT LIMITED | |
—————————— 審訊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補償評估書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 補償評估書 —————————— 1. 在本案,申請人就一宗於2018年8月14日發生的意外,向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2.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21年1月15日已作出非正審判決,判定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3. 自申請人於2020年7月31日發出本案的《申請書》起,答辯人曾指示代表律師處理本案,直到2023年5月11日,答辯人代表律師終止代表答辯人。其後,答辯人並未出席本案的聆訊,亦沒有再指示新的代表律師處理本案。
4. 根據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23年8月25日的命令第八段,申請人代表律師須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該命令予答辯人董事的住宅地址,及投放在答辯人董事住宅地址的信箱內,並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至答辯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予答辯人。
5. 申請人把有關此次審訊的文件,遵照法庭命令的方法,送達給答辯人。郵寄到答辯人董事住宅地址及投放在答辯人董事住宅地址的信箱內的文件,均沒有被退回。郵寄到答辯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的文件則被退回。
6. 答辯人缺席補償評估的審訊。本席經閱讀存檔法庭的非宗教誓章及其所附之證物,確認申請人之代表律師已經派送所有有關本審訊的文件給答辯人。本席認為答辯人的董事應該清楚知道案件已排期於2024年1月18日審訊,並選擇缺席。因此,本席決定審訊在答辯人缺席下繼續進行。
申請人的案情 7. 申請人大約在2018年3月1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職位為髮型師。申請人與答辯人從來沒有簽署任何僱傭合約。申請人的主要職責為開店、理髮、接待客人、清潔、收錢和關店等。
8. 根據申請人的醫療報告及記錄,她在2018年8月14日工作期間,被剪刀弄傷左手食指,手指的第二關節跟拇指方向相對的一側,有近 30% 的申肌腱割傷,在局部麻醉下進行了申肌腱修復。手術後申請人曾到政府診所及其他私家醫生覆診。
9.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表格7」證明:
(1) 申請人因該意外而導致左手食指受傷,左手指結疤、疼痛及麻痹;
(2) 由於受傷而需決勤的期間為: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11月17日,及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12日(共113天);
(3) 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1.5%
10. 為評估申請人應獲取的補償金額,本席須就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平均收入作出事實裁定。
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 11. 本案只有一位證人,即申請人。雖然答辯人曾聘用律師,但它並未依據法庭命令,存檔及派遞申請人的收入列表、文件清單及證人陳述書。根據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23年5月19日的命令第一段,由於答辯人沒有存檔申請人的收入列表,答辯人不能引援任何證據,爭議申請人聲稱的收入。
12.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1(1) 條,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須按以下方法計算:(a) 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準;或 (b) 如在以往的12個月,僱員一直由同一僱主僱用,則按最能顯示該段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13. 申請人的僱主曾就申請人的工傷意外向勞工處存檔了「表格 2」,該表格記錄申請人意外前一個月的月薪是 $16,800,意外前平均月薪是 $15,000。
14. 根據申請人的銀行戶口紀錄,在2018年9月7日,有一筆 $16,800的存款,申請人確認是答辯人支付給她意外前一個月的收入。
15. 綜合第 11(1) 條的規定及以上證據,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判定她於意外時的月薪為 $16,800。
補償金額評估 第9條: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16. 在意外發生時,申請人49歲。
17.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9(1) 條及第 7(1)(b) 條,按因該項損傷以致完全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而定出補償額,如意外發生時僱員年滿40歲但未滿56歲,除非申請人的收入超出附表六的上限,否則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72個月收入的款項。
18. 本案中申請人於意外時的收入為 $16,800,低於《僱員補償條例》附表六適用於意外當時的收入上限。
19. 根據條例的公式計算,並採納「表格7」的評估。申請人可獲取在第9條之下的補償金額為:
$16,800 × 72 × 1.5% = 
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20.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0(1) 條,凡損傷引致僱員暫時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員可獲取按期付款作出補償或整筆款項作出補償。按期付款的數額為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整筆款項的數額為僱員暫時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收入的五分之四。
21. 根據條例的公式計算,採納「表格7」證明的113天缺勤期間,申請人可獲取在第10條之下的補償金額為:
$16,800 × 113/30 × 4/5 = 
第10A條:醫療費的支付 22.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0A(1) 條,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支付該項損傷的醫療費的法律責任。醫療費可以是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提供的診治。
23. 申請人就意外受傷而支付的醫療開支,總數為 $9,971,但由於適用於意外當時的法例上限為每天 $300,可獲得的醫藥費為:
(1) 私家醫院/醫生醫療費用:
$300 × 4 + $169 + $280 = $1,649
(2) 政府醫院醫療費用:$200
合共:
補償金額總數 24. 以上述為基礎,申請人可獲取的補償金額總數為:
$18,144 + $50,624 + $1,849 = 
總結 25. 本席判定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額 $70,617,另加上利息,由2018年8月14日(即意外當日)起計算至本判案書日期,以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之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補償金額付清為止。
26. 本席亦作出以下暫准訟費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訟費,包括一齊保留待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申請人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27. 除非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暫准訟費命令將於判決後14天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約翰律師事務所陳錦德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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