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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關該意外的補償申請已在導致該僱員受傷意外發生時起計24月內提出⋯否則根據本條例追討受傷補償的法律程序不得進行⋯法庭如信納沒有發出通知或沒有提出申請⋯是有合理辯解的,則可受理該項補償申請⋯”
“僱主可在通知發出起計的7天內,要求該僱員在該僱員不必負責任何費用情況下接受身體檢驗⋯檢查須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進行⋯如僱員沒有按根據本條例所作出要求接受身體檢查,其獲得補償的權利須暫時終止,直至上述檢查作出為止;如該僱員⋯被要求接受上述檢查的日子起計。該僱員不接受上述檢查的日子延展至15天,則除非法院信納他不接受上述檢查是有合理因由的,否則無須付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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