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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小朋友被狗咬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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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29 12:44: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DCPI 2655/2018
[2021] HKDC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18年第2655號
---------------------
原告人
YAU TSZ NOK, a minor
suing by his father and next friend, YAU KA LUN
被告人
LAM KA WAI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21年7月5日
損害賠償評核書日期: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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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評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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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5年11月15日大約下午5時,原告人在位於香港大坑浣紗街16號的唐樓3樓樓梯平台的位置被被告人所擁有及管養的一隻龐大的西伯利亞雪橇犬襲擊,咬傷面部,原告人因此承受人身傷害。
2.  原告人於2011年4月出生,在意外當時只是4歲。原告人由其父親邱家麟先生作起訴監護人展開此訴訟,提出人身傷亡申索。被告人確認她不會就本案之責任問題提出爭議,因此原告人在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人登錄非正審判決。
3.  現在就損害賠償數額在本聆訊作出評定。
原告人的傷勢及治療
4.  原告人在是次意外發生後隨即被送往聖保祿醫院門診部求醫。當時醫生檢查發現原告人左邊臉有3道明顯傷口,包括:—
(a)  左邊眼眉末端有一道4 cm的傷口,傷口深得可以見到皮下的肌肉,並持續流血;
(b)  左邊臉頰有一道2 cm的傷口,深至皮下脂肪;
(c)  左邊額頭有一道1 cm的傷口。
另外,原告人左邊臉頰及眼皮附近多處有損傷及瘀傷。
5.  原告人即日被安排入住聖保祿醫院進行治療,在全身麻醉下清洗及縫合傷口。但由於原告人左邊眼眉位置較大的傷口受到細菌感染出現膿腫,因此未有縫合該傷口。他被安排於2015年11月19日在局部麻醉下,切除及抽取膿腫的部分。其間,每天要清洗及敷理該傷口。在2015年11月28日,在原告人服食鎮靜劑下,再次嘗試為原告人縫合該傷口,但未能成功。同日,在監測麻醉下,才成功將該傷口縫合。
6.  原告人於2015年12月5日出院,他共住院20天。
7.  出院後,原告人需繼續到整形外科專科陳淑霞醫生診所覆診。及後,原告人左邊眼眉和臉頰位置形成了不美觀的疤痕。於2019年7月6日的覆診中,陳醫生檢查發現原告人的疤痕呈淡色,比他本身的皮膚淺色,亦變得較為扁平,他左眼眉的疤痕闊了1-2 mm,他左邊臉頰受傷的位置亦有些色素減退及不整齊的情況。
8.  由於是次意外,原告人對狗產生強烈的驚恐,亦持續發噩夢、易哭並且間中失眠。
9.  整形外科專科陳淑霞醫生建議,原告人應該接受疤痕修補手術,令現在的疤痕收窄至大約1 mm或更少,並使疤痕變得較為不顯眼。然而,陳醫生亦指出,手術無法令疤痕變短,而疤痕亦會永遠留在原告人臉上。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
10.  原告人在意外當時4歲,現在10歲。原告人就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情趣此項目申索HK$250,000。被告人陳詞說數額過大,但交給法庭評定。
11.  本席可以想像到當原告人被一隻這麼龐大的雪橇犬突然襲擊他面部時,他一定感覺十分恐懼。本席亦考慮到原告人傷口未能夠即時縫合,需要每天清洗和敷理,在2015年11月19日需要切除及抽取膿腫,直至2015年11月28日,傷口才能夠縫合。他一共要住院20日。在住院處理傷口期間,原告人經歷一定的痛楚和不適。但本席恩惠地聽到原告人爸爸媽媽及其他親人每天在醫院長時間陪伴支持原告人。在作供時,原告人開朗直接地告訴法庭,他現在沒有再發噩夢,傷口疤痕亦沒有明顯不適,雖然他仍然對狗隻十分懼怕。本席毫無保留地接受原告人及他爸爸的證供。
12.  慶幸地,原告人的疤痕也不算十分明顯,本席亦考慮到接受疤痕修補手術後,在外觀上會有一定改善。
13.  本席亦參考原告人援引比較相似的案例:—
(a)  Tang Yuet Yi, a minor by Tiu Kwai King, her lawful and natural mother and next friend v Leung Man Chow [2018] HKDC 985(判決日期:2018年8月16日):該案中的原告人在意外時9歲,被被告人擁有和飼養的秋田犬咬傷,因此出現多個傷口,包括左邊臉有一道2 x 1 cm傷口,左邊胸口有一道6 x 2 cm 深至肌肉的傷口,左邊肩膀有一道4 x 2 cm深至肌肉的傷口,及右邊頭頂有一道3 x 0.5 cm 深至皮下的傷口,另外左邊肩膀出現瘀傷及軟組織受傷。 專科醫生檢查原告人後指出,原告人的面部、肩膀及左邊鎖骨會留下永久的疤痕,原告人的疤痕有鼓起的、有色素沉澱的凹陷的和長出毛髮的。醫生評定原告人外觀上的缺陷(cosmetic disability)為3%。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該項目中的賠償為HK$300,000。
(b)  Lo Ka Yue v Leung Chun Kit & Anor. (DCPI 1562/2012)(判決日期:2015年7月6日):原告人是女性,在意外當時20歲,她被被告人飼養的金毛尋回犬咬傷,以致左眼側邊出現一道2 cm的損傷,左邊臉頰出現四道1 cm的損傷。皮膚科專科醫生檢查原告人後發現原告人有四道疤痕,分別是左邊顳骨位置出現一道2 cm色素減退、微微凹入去的疤痕,左眼眉下一道0.8 cm色素減退的疤痕,及左邊臉頰一道0.4 cm x 0.3 cm沒有色素減退但明顯凹入去的疤痕,左眼外側一道0.5 cm 稍微有色素減退的疤痕。原告人亦出現兩邊眼皮明顯不同的問題。法庭裁定,如果責任問題成立,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項目中該獲的賠償為HK$300,000。
(c)  Susi Yanti and Lo Ka-Ying (an infant, suing by Lee Yuen-Ha Gracie her mother and next friend) v Chu Shiu-Chuen (HCPI 1176/2000) (判決日期:2001年11月2日):第二原告人是女性,在意外時4歲。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被被告人擁有的一群狗咬傷。第二原告人因為是次意外在兩邊大腿有三道傷口,疤痕不算明顯,另外在兩邊大腿及左臂有多道小咬痕,整形外科專家指出這些疤痕會往後好轉變得不明顯,並評定她外觀上的缺陷(cosmetic disability)為0.25%;精神科專家指出第二原告人對狗出現恐懼,評定她精神科方面的永久損傷為2%。法庭評定第二原告人在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該項目中的賠償為HK$130,000。
14.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及提及的䅁例,本席認為在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該項目中原告人該獲得的合理賠償為HK$220,000。
專項損害賠償
15.  原告人就是次意外至今支付了HK$105,973的醫療開支,這筆開支全數有單據支持,原告人應該獲得全數醫療開支的賠償。
16.  原告人申索HK$2,000作為交通費。本席接納在原告人住院20天,其父母及其他親人每天在不同時段分別輪流到醫院陪伴及照顧原告人,而之後原告人亦要定期覆診。所以,雖然原告人家距離醫院不遠,但本席接納HK$2,000為合理之交通費賠償。
17.  原告人申索HK$3,000作為買補品的開支。原告人並沒有保留相關單據。基於原告人的傷是皮外傷,住院後亦康復良好,本席接受被告人陳詞,評定HK$1,800為合理之數額。
18.  在專項損害賠償中,原告人該獲得總數為HK$109,773之賠償。
將來醫療及手術費用
19.  整形外科專科陳淑霞醫生建議,原告人應該接受疤痕修補手術,以局部改善臉上疤痕的外觀。該項手術需要在全身麻醉下進行,手術時間預計為2小時,之後需留院1-2天。該手術及相關治療費用共HK$60,000。
20.  本席接納陳淑霞醫生建議,接納該手術可以合理地幫助原告人改善疤痕外觀,並認為該手術及相關治療的費用是合理的。本席批淮該項的申索。
處置
21.  本席評定原告人的損害賠償總額為HK$389,773 (HK$220,000 + HK$109,773 + HK$60,000),並批准以下的利息: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額,按年利率2%計算,從傳訊令狀發出日期起至本評核書頒下當日;專項損失賠償數額,利息為法庭判定利率的一半,從意外發生之日至本評核書頒下當日;全部賠償數額由本評核書頒下當日至全數支付為止,利息為法庭判定利率。
22.  就訟費,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如下: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評核的所有訟費,而原告人的自身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23.  本席感謝吳律師的協助。


( 陳錦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國強、彭書幗律師行吳詩蓓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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