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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向美容院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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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29 12:39: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DCPI 1514/2019
[2021] HKDC 7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15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UO YURONG (羅玉容)
原告人

KUN, MAY (耿浛洋)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聆案官梁文亮
聆訊日期:
2021年6月23日
損害賠償評估書日期:
2021年6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損 害 賠 償 評 估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  原告人在2017年3月26日到一所美容院去,由被告人替原告人注射透明質酸。原告人指,被告人錯誤地將透明質酸注射到左前額的眶上動脈及滑車上動脈,引致血管部分閉塞及皮膚壞死。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損害賠償。
2.  法庭於2019年7月5日頒下非正審判決,損害賠償有待評估。法庭亦於2021年3月31日頒下之命令,將本案排期在2021 年6月23日在區域法院進行有關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原告人一直獲得法律援助進行本訴訟,惟法律援助證書在2021年5月10日取消,之後原告人親自行事。
3.  被告人於聆訊當日缺席。根據原告人前任代表律師於2021年6月16日存檔的誓章,是次聆訊的《預約損害賠償評估通知書》已在2021年4月30日派遞到被告人的地址。而且,法庭亦在2021年6月7日將聆訊通知書寄給被告人。本席接納,聆訊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原告人的案情
4.  原告人在意外發生時(即2017年3月26日)為32歲,是一名家庭主婦。
5.  2017年3月26日下午,原告人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了被告人的美容院,經講解後同意在前額位置及兩邊太陽穴位置注射透明質酸。注射後,原告人立刻看到前額位置泛紅,亦有些瘀青,被告人說是正常反應,原告人及後離開美容院回家。當晚原告人前額位置的泛紅和瘀青不但沒有減退,反而更嚴重,亦開始感到前額位置疼痛及腫脹,皮膚亦有變黑的情況。
6.  原告人在2017年3月27日早上到了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診,發現前額有紅斑 (erythema) 及瘀傷,亦有觸痛的情況,醫院處方止痛消炎藥給她。
7.  2017年3月28日原告人到仁安醫院求診,整形專科醫生解釋,前額位置有一片皮膚 (面積約為4.3cm x 3cm) 的顏色變得發白 (blenched),另外有三片皮膚 (面積約為 15mm x 10mm,8mm x 10mm及9mm x 4mm) 壞死 (necrosis)。醫生處方抗生素,並說前額位置皮膚壞死的面積有機會愈來愈大,更有可能會留下永久的疤痕。同日,原告人到廣華醫院求診,醫生發現前額的位置有一些形狀不規則的紅斑,而且在眼眉中間位置更有一些毛髮脫落的情況。
8.  2017年3月29日,原告人到仁濟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轉介她到外科接受進一步檢查和治療,電腦掃描結果顯示左邊眼窩腫脹,醫生診斷她的前額有蜂窩性組織,開了囗服抗生素,亦在前額注射抗生素。
9.  2017年3月30日,原告人被轉介去明愛醫院的眼科接受治療,眼科醫生診斷患上帶狀皰疹病毒眼症 (herpes zoster ophthalmicus),醫生處方囗服藥物及含有抗生素的眼藥水,並於2017年4月3日出院。
10.  2017年4月9日,原告人再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檢査後發現前額有潰瘍、發紅及觸痛的情況,之後被轉介到外科繼續診治。2017年4月19日,原告人到廣華醫院的整容外科診所,醫生發現印堂近左邊眼眉位置有一片面積約為4cm x 5cm的膚色變白,並且有細小的痂。原告人左上眼簾亦有輕微腫脹。2017年6月28日在廣華醫院覆診時,醫生告知,前額的傷囗已經癒合,但是留下了凹凸不平而且發紅的疤痕,醫生亦發現眼眉位置有輕微毛髮脫落的跡象。
專家證據
11.  就本次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援引整形外科專科醫生金永強醫生撰寫(日期為2018年9月18日)的報告。
12.  金醫生認為被告人將透明質酸注射入原告人左邊前額的眶上動脈及滑車上動脈,引致這些動脈周圍的皮膚和組織有損傷,及左前額印堂位置的皮膚缺血和皮膚組織壞死。金醫生診斷原告人左前額有一片面積約為4cm x 4cm、凹凸不平的永久疤痕。金醫生評估原告人的傷殘程度為2%。金醫生建議原告人接受一些療程,去改善前額上疤痕的外觀及皮膚紋理,且估計療程的費用大約為 $82,200。
證據分析
13.  原告人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親自作供,採納其在2019年12月6日簽署的證人陳述書爲其主問證供。經詳細考慮整體證據後,法庭接納原告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為事實。法庭也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
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
14.  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原告人在《損害賠償陳述書》列出的申索為 $300,000。該《損害賠償陳述書》為原告人的前任代表律師撰寫,惟原告人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親自行事,沒有律師代表,未能提供有關支持申索數額的案例。不過,本席參考以下有關案例作出考慮。
15.  在Shabbina Khokhar v Europe Beauty International Ltd,DCPI 579/2007(2008年1月4日,未經彙報)一案,原告人接受由被告人提供的脈衝光治療,卻燒傷了前臂。醫生診斷她前臂多處水皰、紅斑和疤痕,肩膀患有皮膚色素增生。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120,000。
16.  在Cheung Wing Yee v Angel Kiss Ltd,DCPI 2259/2011(2016年1月15日,未經彙報)一案,原告人接受由被告人提供的激光美容療程,卻蒙受臉頰燒傷,並送往醫院診治。醫生診斷她面部有百份之二燒傷,且患上下頜的發炎後皮膚色素增生,面上疤痕仍然存留。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120,000。
17.  在Sit Mui Lui Tung Mui Anita trading as 盈采專業,DCPI 2532/2015(2017年3月31日,未經彙報)一案,原告人接受「骨膠原離子美白面部療程」,療程中,被告人將一瓶藥水塗抹在原告人右邊面頰上,原告人右邊面頰即時感到一陣如火燒的劇痛,後來兩邊的面頰都腫起來,而兩邊面上的雀斑變得更加深色,及後傷囗開始結痂,醫生診斷原告人的情況為「發炎後色素沉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200,000。
18.  在Wong Tsz Ho v Cheng Hoi Min,HCPI 52/2014(2015年9月11日,未經彙報)一案,原告人站在被告人的店鋪外時,被意外倒翻的腐蝕性液體弄傷面部、眼睛、前臂和大腿。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280,000。
19.  當然,沒有案例能顯示完全相同的事發過程和傷勢。本席在考慮過原告人的傷勢和所蒙受的痛楚、其後接受的治療,及整體情況,並比較上述有關案例後,認為原告人的損傷在面部當眼之處,而且經過多番治療,卻仍需接受改善前額疤痕的外觀的治療,因此認為原告人的傷勢比Shabbina KhokharCheung Wing Yee案嚴重,但不比Wong Tsz Ho案嚴重,及與Sit Mui案的嚴重程度相約,裁定原告人可獲賠償金額為港幣$200,000。
專項損害賠償
20.  就這次意外原告人索償以下醫療費用:
醫院/診所
港幣(元)
1.仁濟醫院
$500
2.仁安醫院
$1,538
3.鄭明孝醫生
$4,000
4.卓健醫療中心
$690
5.廣華醫院
$100
6.戴麟趾夫人普通科門診診所
$17
總數
$6,845
21.  本席認為原告人尋找私家醫院 / 醫生的診療及往公立醫院診治之費用都是合理,亦有單據支持。
22.  為了減退疤痕,原告人購買了一些補品和除疤痕藥膏,合共花費約為 $5,000元,因接受各項治療所引申的交通費約 $2,000元。本席認為有關申索項目和金額合理,亦與原告人傷勢相稱,本席如數批准,共計港幣 $13,845。
將來醫療費用
23.  如上文述,金醫生建議原告人接受一些療程,去改善前額疤痕的外觀及皮膚紋理。金醫生在醫學報告詳列療程明細,包括激光治療、藥物注射及塗抹疤痕藥膏和使用疤痕貼,並列出每項的費用。他估計這些療程的費用大約 $82,200。
24.  本席考慮過金醫生的報告、原告人的證供及其傷勢,認為金醫生的建議合理,亦沒有證據質疑金醫生的建議和數額,本席如數批准。
損害賠償總計
25.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原告人所得的賠償為港幣$296,045,明細如下:
項目
港幣(元)
1.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
$200,000
2.專項損害賠償
$13,845
3.將來醫療費用
$82,200
合共
$296,045
利息和訟費
26.  利息方面,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由入稟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 計算。至於審前損失和其他特別損害賠償,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
27.  本席作出暫準訟費命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本評估的訟費,按區域法院基準評估;倘若與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有更改上述暫準命令的申請,否則暫準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在法律援助證書取消前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梁文亮 )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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