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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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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13 16:52: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594&QS=%2B&TP=JU

HCAL 2728/2019
[2020] HKCFI 1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7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朱賽金

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律援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20年1月13日
判決書
引言
1.  在日期為2019年9月17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法律援助上訴高等法院LAA 1661/2018年,裁定駁回法律援助上訴案件2018年第1661宗」。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因:黎達祥聆案官負責法律援助上訴案件2018年第 1661 宗在處理過程中,採納法律援助署署長提供偽證 (被告假造開工更表等假造報告,王永愷失實大律師報告,秦肇陽失實醫生報告,令枉法裁判,駁回我法律援助上訴,黎達祥聆案官行使偽証不誠實,透過不正確的裁決命[令]在法律觀點嚴重錯誤超越司法管轄權,請求司法[覆]核撤銷本命[令]無效)」。
背景資料
3.  申請人於2008年獲Pizza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 (「被告人」) 聘用為清潔工人,申請人指稱由2016年4月初至2016年5月8日期間,她需要長時間超出其能力範圍清洗碗、碟和廚房用具,她需要快速地工作及沒有足夠的歇息時間。由於工作的重複性質,她需要多次快速地重複使用大拇指,手指及手臂來拿取和收拾碗,碟和用具。上述情況引致她的手指腱神經痛和發炎,她的雙手關節炎及左肩肌腱炎。上述的傷痛是因僱主的疏忽而造成的。
4.  被告人的說法是申請人並沒有需要超出其能力範圍處理工作。被告人指出:
(1)  申請人無需要由用餐地方回收已使用過的碗、碟和用具往清洗區;及
(2)  被告人提供了一部碗碟機以清洗碗碟,申請人只需要抹去碗碟上的剩餘物,然後把碗碟放入洗碗碟機內清洗,及把清洗好的碗碟從洗碗碟機中取出。
5.  關於申請人指稱她須長時間地工作,被告人指出:
(1)  於2016年4月以前,申請人的上班時間為每星期5天,由早上10時至下午3時,及下午6時至公司打烊 ;及
(2)  在2016年4月中旬,申請人要求加時工作以增加收入及同意每星期工作6天。
6.  最後,關於申請人指稱她要不停地工作及沒有休息時間,被告人回應如下:
(1)  被告人沒有要求申請人不停地工作;
(2)  申請人可按情況或需要而離開工作崗位作小休;
(3)  申請人沒有知會被告人人手不足,如有的話,被告人可安排員工臨時協助。
7.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29日獲法律援助,就其工傷意外申索賠償。
8.  就其工傷索償案件 (DCEC 255/2017),申請人與被告人達成協議和解。
9.  就其疏忽索償案件 (HCPI 518/2017),法律援助署署長 (「署長」) 索取了大律師分別在2018年8月2日和2018年10月24日撰寫的意見書。
10.  大律師在2018年8月2日的意見書中指出,申請人沒有合理的理據證明意外或她的傷患是因被告人的疏忽而造成的。
     (1)     關於申請人指稱在2016年4月初至2016年5月8日期間人手短缺,大律師指出在有關工作時段,申請人只有數天 (即4月13日、4月18日及5月3日) 須單獨工作,其中4月25日至5月1日有三名清潔工人 (包括申請人),其餘時間則有另一人與申請人一起分擔工作,因此,投訴被告人的人手不足未必可成立。
     (2)     關於申請人指稱她需要快速地工作、沒有足夠的時間休息或停頓,大律師指出申請人稱由於人手不足,所以她的工作量增加及須要快速完成工作,以致她沒有時間休息;如果申請人投訴被告人的人手不足不能成立,申請人投訴工作量增加及沒有時間休息也不能成立。
     (3)     最後,關於申請人指稱她的工作性質須重覆處理碗碟,大律師指出即使申請人須重覆地把碗碟放入洗碗碟機及從洗碗碟機內取出碗碟,但是在洗碗碟機自動清洗碗碟時,申請人可歇息一會,因此她並不是無間斷地搬運碗碟;又由於清洗處只設置了兩個洗碗盆,只可容納兩名清潔工人,那麼再多一名工人也未必可分擔申請人的工作。
11.  大律師在2018年10月24日的補充意見書中指出,在細閱了訴訟雙方的證人陳述書,他維持他的觀點和分析,即申請人未能證明被告人有疏忽而引致她的傷患。
12.  署長考慮了大律師的意見書後認為申請人沒有合理的理據證明意外是因被告人的疏忽而造成,所以於2018年11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取消法援證書的通知。
13.  申請人按《法律援助條例》 (《香港法例》第91章) 第 26 條之規定,就署長上述之決定提出上訴 (LAA 1661/20018) 。法援上訴於2019年6月18日被副司法常務官駁回。副司法常務官在上訴決定通知書中指出,他同意署長的決定,及其決定因由。
討論
14.  申請人在表格 86及其後存檔的誓章中並沒有列出任何對於副司法常務官駁回申請人法律援助上訴決定的實質投訴,只是空泛指稱:
   (1)  副司法常務官採納署長提出偽證 (包括被告人假造開工更表等假造報告、王永愷失實大律師報告、及秦肇陽失實醫生報告);及
   (2)  副司法常務官行使偽證,不誠實,其裁決在法律觀點中存在嚴重錯誤,超越司法管轄權。
15.  有關假造更表的指控,申請人提供多份電腦印刷的更表和醫生紙以顯示被告人假做更表。署長認為即使更表可能有錯誤記錄,此錯誤記錄亦只關乎一天差異,並不影響醫生對申請人傷勢的看法,更不會影響大律師的意見及結論。
16.  有關秦肇陽醫生或王永愷大律師報告做假的指稱,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事實或法律理據以支持其論點,申請人的指控純粹是基於猜測。署長在取消法律援助理由中列出案情概要,亦附上委聘的大律師的兩份法律意見,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其僱主有疏忽。副司法常務官有權採納該些報告處理申請人上訴。
17.  至於有關副司法常務官行使偽證,不誠實,其裁決在法律觀點中存在嚴重錯誤,超越司法管轄權的指稱,申請人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事實或法律理據以支持其論點。申請人的指控空泛、含糊及欠缺具體性。
18.  本席需要指出,司法覆核並不是給申請人另一次上訴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的途徑。一般來說,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是不會重新檢視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否正確。法庭只可考慮,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在本案中,副司法常務官認同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因由。本席認為副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並非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或程序不公平。
處置
19.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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