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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因:黎達祥聆案官負責法律援助上訴案件2018年第 1661 宗在處理過程中,採納法律援助署署長提供偽證 (被告假造開工更表等假造報告,王永愷失實大律師報告,秦肇陽失實醫生報告,令枉法裁判,駁回我法律援助上訴,黎達祥聆案官行使偽証不誠實,透過不正確的裁決命[令]在法律觀點嚴重錯誤超越司法管轄權,請求司法[覆]核撤銷本命[令]無效)」。
(1) 申請人無需要由用餐地方回收已使用過的碗、碟和用具往清洗區;及 (2) 被告人提供了一部碗碟機以清洗碗碟,申請人只需要抹去碗碟上的剩餘物,然後把碗碟放入洗碗碟機內清洗,及把清洗好的碗碟從洗碗碟機中取出。
(1) 於2016年4月以前,申請人的上班時間為每星期5天,由早上10時至下午3時,及下午6時至公司打烊 ;及 (2) 在2016年4月中旬,申請人要求加時工作以增加收入及同意每星期工作6天。
(1) 被告人沒有要求申請人不停地工作; (2) 申請人可按情況或需要而離開工作崗位作小休; (3) 申請人沒有知會被告人人手不足,如有的話,被告人可安排員工臨時協助。
(1) 關於申請人指稱在2016年4月初至2016年5月8日期間人手短缺,大律師指出在有關工作時段,申請人只有數天 (即4月13日、4月18日及5月3日) 須單獨工作,其中4月25日至5月1日有三名清潔工人 (包括申請人),其餘時間則有另一人與申請人一起分擔工作,因此,投訴被告人的人手不足未必可成立。 (2) 關於申請人指稱她需要快速地工作、沒有足夠的時間休息或停頓,大律師指出申請人稱由於人手不足,所以她的工作量增加及須要快速完成工作,以致她沒有時間休息;如果申請人投訴被告人的人手不足不能成立,申請人投訴工作量增加及沒有時間休息也不能成立。 (3) 最後,關於申請人指稱她的工作性質須重覆處理碗碟,大律師指出即使申請人須重覆地把碗碟放入洗碗碟機及從洗碗碟機內取出碗碟,但是在洗碗碟機自動清洗碗碟時,申請人可歇息一會,因此她並不是無間斷地搬運碗碟;又由於清洗處只設置了兩個洗碗盆,只可容納兩名清潔工人,那麼再多一名工人也未必可分擔申請人的工作。
(1) 副司法常務官採納署長提出偽證 (包括被告人假造開工更表等假造報告、王永愷失實大律師報告、及秦肇陽失實醫生報告);及 (2) 副司法常務官行使偽證,不誠實,其裁決在法律觀點中存在嚴重錯誤,超越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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