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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1267&QS=%2B&TP=JU
DCEC 1089/2011 [2021] HKDC 16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1089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 申請人 | LI CHENGZU | | 及
| 答辯人 | HUI CHUNG NUEN trading as | | | CHUNG MEI ENGINEERING COMPANY | |
--------------------- 審訊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 判案書 -------------------- 1. 於7月16日進行的指示聆訊,申請人親自出庭應訊,而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當天也有出庭。就該次聆訊,根據法庭的命令,由於申請人在其根據普通法進行索償的高等法院案件HCPI 810/2013中,已獲法庭頒下判決,因此,鑒於本案所涉及的其實是同樣的事情,所以法庭於該聆訊,在答辯人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就着本案針對答辯人作出了非正審判決。因此唯一留待處理的事項,就是補償金額的計算。由於申請人在HCPI 810/2013一案中,已得到法庭就普通法索償頒下的判決,所以在上次聆訊時,法庭亦已在答辯人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表格7作出計算,並以HCPI 810/2013一案判定的意外前收入$16,080為基準,就《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判定了補償金額,同時法庭亦於當日作出部分裁決,即$604,233.6的部分補償金額和相關的利息。
2. 唯一尚未處理的事項,就是《僱員補償條例》第10A條的醫療開支補償評估。於是當時本席將評估審訊押後至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開審,但其後法院再將這宗案件押後至今日上午10時審理。根據法庭的紀錄,有關這次聆訊的詳情,申請人和答辯人均已接獲通知。而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即油麗邨的地址,也沒有任何不成功派送的紀錄交予法庭。換句話說,其實申請人是清楚知道今天有聆訊的。然而,經等候申請人一個小時,他卻仍未現身。
3. 申請人不但沒有到庭,就上次法庭於7月16日發出的指示,要求申請人在28天內存檔和送達證人陳述書,以詳細交代意外的醫療費用開支一事,申請人也沒有按照法庭指令處理。但在上次7月16日聆訊之後,他反而先後於7月19日、7月21日和10月29日,把製備好的三份誓章分別存檔。本席看過誓章,了解到誓章的内容主要都是重複他向高等法院上訴吳美玲法官的事情,全都是集中敘述答辯人如何令他蒙冤、令他承受了許多傷害、而他卻得不到適當的賠償等等。
4. 除了這三份與今日的第10A條評估無關的誓章之外,本席亦發現,其實申請人亦郵寄了一份傳票連同誓章,但卻並無存檔,也沒有送達對方,而傳票標題就是「推翻法官不合理的命令」。言語之間似乎是希望推翻上次7月16日本席作出的裁決和命令。同時申請人亦對本席作出指控,但由於他沒有正式把傳票存檔,所以本席不會處理相關的指控。
5. 因此,申請人於7月16日的聆訊之後所存檔的文件,其實跟計算第10A條補償評估的證人供詞完全沒有關係,而他今天也沒有出庭證明補償金額。此外,代表答辯人的律師亦提出申請,請求法庭基於申請人沒有親自出庭證明第10A條申請應得的補償金額而撤銷其關於第10A條的申請。
6.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5號命令第1條規則,本席考慮到申請人缺席和沒有存檔任何關於第10A條的證人陳述書作計算之用;加上他沒有出席聆訊,本席現撤銷申請人的第10A條補償金額申請。換言之,本席可於今天登錄最終判決,亦即把7月16日作出的部分補償判決作為最終的判決。當然,就着這最終判決,本席必須一倂考慮申請人在高等法院HCPI 810/2013一案中所得的賠償金額,並作出適當的扣減,以免出現申請人獲得雙重補償的情況。
7. 訟費方面,由於今天唯一要處理的是《僱員補償條例》第10A條的醫療開支金額計算,而基於申請人缺席聆訊,未能就補償金額舉證,所以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被撤銷後,申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的代表律師今天一小時訟費,訟費金額即時評定為$3,840。有關命令由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於今天內以中文草擬,讓申請人有機會在7天內申請擱置相關命令。答辯人代表律師收到蓋印命令後,須於1天内將蓋印命令副本以普通郵遞及掛號郵遞的形式送達予申請人。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林駱律師行的駱子邦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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