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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案。申請人工作了2天。法庭根據香港統計處的工資報告表格8計算厨師的每月工作日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8508&QS=%2B%7C%28DCEC%2C26%2F2021%29&TP=JU
DCEC 26/2021 [2025] HKDC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26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 NG WING TUNG | | 及
| 答辯人 | C & J CAKE LIMITED | |
-------------------- 聆訊日期: | 2025年4月22日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5 月8日 |
-------------------- 判案書 --------------------
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第9、10和10A條,就一宗於2020年7月21日發生的工傷意外向答辯人作出僱員補償申請。
2. 答辯人缺席審訊。答辯人前律師代表,倪子軒律師行,於2024年9月2日獲法庭批准終止代表答辯人,自此答辯人開始自辯並缺席聆訊。
3. 本案的申請人早前移居英國,因傷患引起的經濟困難不能回港出席聆訊,於本聆訊中缺席作供,僅由律師代表繼續審訊。本審訊中法庭將不依賴申請人2024年6月24日的證人陳述書。
背景 4. 在意外發生時:
(1) 申請人(出生於1995年9月10日)24歲,為一名廚房助理;
(2) 她在2020年7月20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被指派在答辯人的地址:香港九龍新蒲崗景福街63號地下G3號鋪工作。
5. 意外發生當日,即2020年7月21日下午約2時47分,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清洗烘培用品時被熱水灼傷右手。
申請人依賴的證據 6. 由於本案申請人因受傷未能出庭作證,申請人依賴答辯人的閉路電視、即時紀錄或客觀證據等傳聞證據進行申請。
7. 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47條,在答辯人沒有表示反對及法庭認為公正的情況下,可信納申請人提供的傳聞證據。
8. 根據答辯人的CCTV即時錄影,申請人於2020年7月21日下午約2時47分6秒在工作期間清洗烘培用品時被熱水灼傷右手。於同一刻,申請人的右手向後縮,隨後用凍水沖洗傷患。
9.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定康醫務中心」醫療報告,申請人於意外當日的下午約3時30分第一次就醫。報告指出關於就醫內容的歷史“She was scald by hot water while at work, likely related to the alledged accident.”以及傷勢診斷 “Redness, feel hot and lister and painful of right hand.”
10. 申請人自2020年7月至2021年間接受多次治療,包括:
(a) 於2020年7月29日,8月10日,8月14日及9月22日至醫管局於元朗及屯門的診所求醫;
(b) 於2020年9月21日,2021年2月3日及2月17日至天水圍醫院職業治療科求醫;及
(c) 於2021年2月3日到天水圍醫院義肢及矯形服務求醫,裝配右手腕護具。
11. 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3年10月24日簽發的覆檢評估證明書、即《表格7》,申請人受傷情況為「右手燙傷受傷引致參與的疼痛,感覺異常及右拇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主動關節活動幅度下降」。由於受傷而獲發病假期間由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5月27日(非連續),共146天。由於受傷致使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6%。
答辯人案情 12. 雖然答辯人未出席本次聆訊,但在其有律師代表期間,於2021年7月16日向法庭存檔《回答書》以及《收入列表》。
13. 根據答辯人提交勞工處的《表格2》,意外時申請人正在進行清洗器具的工作,由於忘記了正在放熱水,右手被熱水灼傷。
14. 答辯人於《回答書》第三段(ii)指出,申請人被指派的工作僅限於打蛋, 並於《收入列表》中指出,申請人於2020年7月20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2020年7月20日及7月21日的日薪為HK$300。
15. 鑑於答辯人對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情況沒有爭議,本審訊所需要處理的事項只餘下對補償金額評估。
補償金額 申請人在該條例下的「每月收入」 16. 鑑於申請人在意外時僅替答辯人工作了兩天,本庭依賴答辯人提交的《收入列表》中的每日收入HK$300作為計算每月收入的基礎進行以下裁定。
17. 該條例第11(2)條訂明:
“計算收入的方法 (2) 凡由於僱員受僱於某一僱主的僱用期過於短暫、由於受僱屬臨時性質或由於僱用條款,以致計算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時的報酬額並非切實可行,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相同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但如無人如此受僱,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 18. 根據香港統計處《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表格8,及該條例第11(2)條,一名廚師的平均每月工作日數如下:
(a) 2019年12月(2019年第4季)---25天
(b) 2020年3月(2020年第1季)---25天
(c) 2020年6月(2020年第2季)---26天
(d) 2020年9月(2020年第3季)---25天
19. 根據上述數字,意外發生前的12個月廚師的每月工作日數約為25.25天。
20. 本席考慮因申請人的工作內容涉及食材準備工作,採納申請人提出的廚師工種作為計算基礎而非「其他非生產級」行業作為參考。
21. 本席因此裁定,申請人於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為$7,575(HK$300x25.25天)。
第9條 22. 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24歲。該條例第7(1)條規定的補償乘數應為96。
23. 本席接納《表格7》的評估,即申請人的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為6%。
24. 該條例第9條的補償金額,為月薪x月數x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
25. 因此,第9條下的補償應為:HK$7,575 x 96 x 6%=HK$43,632.00。
第10條 26. 該條例第10條的補償金額,為月薪x病假期x 4/5。有關病假期一般不應多於24個月(如法庭批准,最多可延長至36個月)。
27. 《表格7》評核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0年7日21日至2022年5月27日當中的146天。申請人採納《表格7》作為第10條的索償證據。
28. 在沒有實質爭議的情況下,本席接納申請人的有關證據。
29. 因此,第10條下的補償應為:HK$7,575 x 4/5 x 146/30=HK$29,492.00。
第10A條 30. 申請人因為意外,曾經到過伊莉沙伯醫院及另外多間診所接受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為HK$7,290。申請人提交了有關收據作為支持該金額的證據。
31. 在沒有實質爭議的情況下,本席接納申請人的有關證據。
32. 該條例的第10A條及附表3訂明了醫療費用每天上限為HK$300。
33. 申請人提交的醫療費總列表為HK$4,579 + GBP 50,因2020年8月2日及2020年12月11日的費用總額超過 HK$300,申請人於該兩日只申請HK$300。2025年3月22日的醫療費因非來自香港註冊醫生,申請人不對該費用作申請。
34. 本席接納有關證據及計算方法,裁定第10A條下的補償應為 HK$4,579 – HK$280 – HK$200=HK$4,099.00。
補償金額評估概要 35. 綜合以上裁決,補償金額為:
第9條: | HK$43,632.00 | 第10條: | HK$29,492.00 | 第10A條: | HK$4,099.00 | 總計: | HK$77,223.00 |
利息 36. 除補償金額的本金外,申請人可得利息。意外發生當日(即2020年7月21日)直至本判決日,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判決日之後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完全支付為止。
訟費 37. 訟費方面,答辯人應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若各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38. 而申請人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氏律師行延聘潘定邦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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