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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30 10:27: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AI翻譯)一位外藉建造業工友,被法援終止之後,個人繼續訴訟,最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而輸了。





HCPI 434/2020
[2023] HKCFI 203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個人傷害訴訟案件編號 434/202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Imran
被告: Intrafor Hong Kong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判官:副高等法院法官梁先生
聽證日期:2023年2月13日和16日
判決日期:2023年8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這是原告(“Imran”)對其當時的雇主(“Intrafor”)提起的訴訟,聲稱因2019年4月27日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導致個人傷害。責任和賠償金額均有爭議。Imran直到2022年2月都獲得了法律援助,並親自出庭受審。

所聲稱的事故
2.        在為Intrafor工作之前,Imran自來自巴基斯坦到香港後,已經在不同的工作中工作了十多年。在所聲稱的事故發生時,Imran 45歲,已經在Intrafor擔任普通建築工人近5年。
3.        2019年4月27日上午,Imran在位於九龍竹篙灣沙田坳道118號的醫院建築工地(“工地”)工作。他與梁紹榮先生(“梁”)組隊,在工地使用標準貫入測試(SPT)錘進行地面鑽探工作,該錘將固定在鑽機的鑽套上。梁是機器的操作員,Imran協助。
4.        SPT錘有兩個端頭,一個頭部和一個尾部。根據照片證據,錘的長度應該超過正常男性的身高並帶有一些重量。沒有爭議的是,在相關操作之前,它水準躺在地上。操作首先涉及通過吊裝繩/線將錘頭連接到鑽機上。操作員將操作鑽機,通過其頭部將錘頭垂直吊裝到將被固定在鑽套上的位置。為了在吊裝過程中保持錘頭穩定不擺動,Imran會在錘尾周圍綁上一個帆布帶,然後用手握住帶子的兩端以引導錘尾在吊裝過程中。在這種操作過程中的某個時刻,Imran向後倒在地上。梁前來協助,Imran最終被送往醫院。

責任
爭議
5.        關於Imran如何摔倒存在爭議。
6.        Imran的訴狀是,當時他處於半蹲姿勢,使用帆布帶抬起錘尾。向前走了幾步後,他手中的錘尾螺絲頭從帆布帶中脫落,導致他失去平衡向後倒在地上。
7.        訴狀中提到了疏忽、違反雇主職責和法定職責。Intrafor不負疏忽責任以及作為雇主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下的責任是不爭的事實。爭議在於事故是如何發生的,如果確實如所聲稱的那樣發生,Intrafor是否違反了其職責。
8.        基於事故如所聲稱的那樣發生,據說Intrafor未能履行其職責,未能建立一個安全的作業系統,包括充分的指導和監督、有能力的人力、風險評估和預防措施以及安全的通道和工作場所。關於安全的通道和工作場所,雖然訴狀中提到地面濕滑、有沙並含有礫石,但Imran實際上並沒有提出案件或提供證據表明他是因為這種地面條件在吊裝錘頭操作過程中滑倒或絆倒。
9.        Intrafor的立場是,首先,Imran並沒有像訴狀中所聲稱的那樣在操作中抬起錘頭。此外,Imran摔倒的那一刻,錘尾還沒有被鑽機吊裝離地面。換句話說,錘尾仍然觸碰著地面。還否認了錘尾的螺絲頭從Imran手中的帆布帶脫落。根據Imran自己摔倒後的說法,他當時感到頭暈。因此,Intrafor否認責任。或者,如果被認定有責任,Intrafor聲稱Imran因未能在操作過程中照顧自己的安全而對事故負有連帶責任。

證據
10.        Imran提供了證據[1]。梁也提供了證據。
11.        評估證人可信度的原則經常被引用。法院將考慮證據的內在可能性和一致性,以及將證據與無爭議的證據和同時期檔進行對比:例如,參見Hui Cheung Fai和另一人訴Daiwa Development Ltd和其他人HCA1734/2009(2014年4月8日)在§77至79中被Intrafor的律師引用。
12.        Imran的證據根據他的證人陳述與他的訴狀一致。然而,必須注意兩件事。
13.        首先,如前所述,沒有實際將他的摔倒歸因於他當時工作地點的地面條件。更重要的是,他試圖在口頭證據中改變他的案件。根據他在法庭上的說法,與他的訴狀和證人陳述相反,他摔倒的原因不是因為他手中的錘尾螺絲頭從帆布帶上脫落。他堅稱不是這樣。相反,Imran聲稱是因為他綁在錘尾周圍的帆布帶脫落。這導致他失去平衡摔倒。
14.        這是Imran案件中關於事故如何發生的一個重要方面。在2019年9月向Intrafor的保險公司的損失理算員的聲明中,Imran確實暗示是因為他手中的帆布帶突然從錘尾脫落,從而導致他失去平衡和摔倒。如果不是更早,這樣的聲明在2021年2月的檔披露中被正式披露,這是在Imran的證人陳述提交前5個月。有了這些,如果Imran的案件一直是事故是因為他手中的帆布帶突然從錘尾脫落而發生的,人們會好奇他的證人陳述是如何為不同版本準備的,特別是當Imran當時有法律代表時。此外,直到他在審判中作證時才做出更正。
15.        話雖如此,新版本實際上與Intrafor的案件一致,即錘尾的螺絲頭在操作中沒有脫落。我準備在此基礎上繼續,即這成為事實上的共同點。
16.        第二件要注意的是,雖然Intrafor的訴狀是Imran因為感到頭暈而摔倒,但從梁的證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不過是Imran在梁注意到他摔倒後前來協助時所說的話。從他當時的位置來看,梁並沒有實際看到Imran因突然頭暈而摔倒。話雖如此,Imran仍然有責任證明事故是如何發生的,就像他現在所聲稱的那樣。
17.        根據Imran現在的說法,他已經履行了證明事故是由於Intrafor違反職責而發生的責任嗎?我會回答不。
18.        首先,關於Imran是否如訴狀所聲稱的那樣首先抬起錘尾存在爭議。梁在他的證據中堅決表示Imran不需要手動從地面抬起錘頭。事實上,所有證據都表明,是梁操作的鑽機通過連接在錘頭上的繩/線吊裝錘頭。考慮到證據,我也想知道,在鑽機通過其頭部吊裝有一定重量的設備時,Imran為什麼要幫助通過其尾部抬起錘頭。
19.        在法庭上,Imran堅稱錘頭離鑽機大約5米遠,因此需要他抬起錘尾。雖然他的說法一直是他必須在吊裝過程中抬起錘頭的尾部,但他必須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錘頭離鑽機大約5米遠,這一點在他的勞動部門聲明、保險公司理算員或他的證人陳述中都沒有提到。
20.        梁在相對簡短的交叉審問中一點也不動搖。總的來說,我更傾向於他的證據,並拒絕Imran的案件,即他在事故發生時預期或實際上確實手動通過其尾部抬起了錘頭,而錘頭正在通過其頭部被鑽機吊裝。
21.        第二,Imran應該做的是握住綁在錘尾的帆布帶的兩端,以確保錘頭在被吊裝到地面以上時保持穩定。根據Imran的說法,當他在吊裝過程中握住帆布帶的兩端引導錘尾時,錘頭的重量會對他產生一定的影響。從工作方式和照片來看,我會接受Imran需要緊握帆布帶的兩端以保持錘頭在吊裝過程中不擺動。然而,梁的證據是Imran在錘尾仍然觸碰地面時摔倒[2]。那時,錘頭還沒有被吊裝到地面以上。在這方面,總的來說,我更傾向于梁的證據而不是Imran的。
22.        第三,事故是因為綁在錘尾的帆布帶突然脫落,導致Imran失去抓地力和平衡而發生。這樣的事故是因為Intrafor未能確保操作在當時是安全的而造成的嗎?考慮到所有情況,我得出否定的結論。
23.        工人保持穩定並引導錘頭的安排顯然是部分設計,以消除鑽機吊裝過程中錘頭擺動造成的危險。沒有證據表明這種設計本身容易出事故,特別是如果錘頭還沒有被吊裝到地面以上。
24.        Imran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工人。根據他的說法,他知道,實際上向一名新同事展示了如何在鑽機上拆卸鑽套以及如何在操作前重新安裝鑽套並將錘頭固定在鑽套上。沒有建議或獨立證據表明通過在錘尾周圍綁上帆布帶來保持穩定的方式不合理安全。也沒有證據表明帆布帶容易或突然從錘尾脫落的風險。沒有證據表明類似的事故曾經發生過。
25.        Imran在那時指導如何將帆布帶綁在錘尾周圍。客觀地說,這只需要Imran確保帆布帶緊緊地綁在錘尾周圍,並在操作中緊緊握住帶子的兩端。沒有建議或證據表明這樣的操作需要特定的培訓或指導。客觀地說,這是那種可以合理委託給被分配執行任務的工人的任務。
26.        事故發生時,帆布帶突然從錘尾脫落,Imran負責首先將其綁在周圍。在上述情況下,我不滿意Intrafor應該為此負責。
27.        即使假設我以某種方式錯了,沒有發現Intrafor違反職責造成事故,我傾向於發現Imran在造成事故方面有重大過失,他主要負責確保帆布帶正確且緊密地綁在錘尾上,並且不會突然脫落。不少於40%的責任應該歸因於此。
28.        Imran未能履行證明責任的負擔。

賠償金額
29.        為了完整性,我繼續考慮賠償金額。
30.        Imran聲稱總賠償金超過400萬港元。

傷害和醫療治療
31.        Imran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護車記錄他抱怨臀部和右手疼痛。入院時的醫學檢查顯示左下背部有壓痛,右手腕輕微挫傷和壓痛。腰骶椎的X光顯示L4橫突骨折的特徵。
32.        在骨科和創傷學部門(“O&T”)隨後的體檢顯示腰部區域有局部壓痛,但沒有神經功能缺失。腰骶椎的X光顯示L5椎弓缺陷和L5在S1上的前移。他通過止痛藥和物理治療保守治療,並在2019年5月10日出院。
33.        2019年7月2日,對Imran的腰骶椎進行了CT掃描,確認了L5椎弓雙側缺陷。然後他聲稱有顯著的殘餘背痛和腿痛,這限制了步行耐受力不到30分鐘。
34.        O&T的後續治療始於2019年7月8日。
35.        2019年11月18日,Imran的腰椎MRI顯示如下:
(1) 輕度至中度腰椎退行性關節病,輕度腰椎側彎;
(2) 由於雙側椎弓缺陷,L5在S1上的輕度至中度前滑脫;
(3) L4/5和L5/S1的後環撕裂;
(4) 嚴重的左側L5/S1出口孔狹窄,嚴重壓迫左側L5出口根;以及
(5) 中度右側L4/5側隱窩狹窄,無相關下降L5根的壓迫。
36.        2020年1月9日,Imran抱怨步行耐受力進一步降低到15分鐘,需要拐杖。由於腰骶椎的MRI顯示L5/S1水準的彌漫性椎間盤突出,導致雙側神經根受壓,安排了手術干預。他的病情是靜態的。
37.        O&T的後續治療一直持續到2020年10月底。
38.        2021年4月7日,後路減壓、器械植入和脊柱融合手術順利完成。有顯著改善,留下最小的術後殘餘背痛和腿痛。

聯合骨科檢查
39.        Imran由骨科專家黃振洪醫生(代表他)和何亨利醫生(代表Intrafor)于2021年2月22日聯合檢查。專家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了聯合專家報告。
40.        聯合檢查期間Imran的以下投訴被記錄:
(1) 有持續的下背痛,左側更多。當左側疼痛加劇時,他能感覺到右側的疼痛。
(2) 下背痛在步行超過10分鐘後增加並放射到左小腿。
(3) 下背痛在上樓梯超過10步、向前彎腰或站立超過15分鐘時增加。
(4) 左腿麻木,包括針刺感,放射到腳趾。
(5) 步行超過10分鐘或坐著超過40分鐘後左腿疼痛加劇。
(6) 步行超過10到15分鐘後下肢疲勞。
41.        聯合體檢的以下發現被記錄:
(1) 他可以不借助行走,但有輕微跛行。他不能踮著腳尖或腳跟行走。他不能單腿站立左腿,但可以用右腿做到。他可以半蹲,但抱怨下背痛。
(2) 他的背部有腰椎前凸。背部中線和從右下背部到右後大腿有壓痛。記錄了抱怨下背痛的背部活動範圍。模擬測試(頂點壓縮、骨盆-軀幹旋轉、肩部壓縮和肩部抬高)的結果都是陽性。
(3) 直腿抬高測試有顯著差異。下肢力量基本保持,但抱怨背痛。右側感覺正常,但左側感覺在整個左下肢減少了60%。膝和踝反射正常。右腿和左腿的小腿中部周長相似。
42.        專家還查看了Imran在2021年1月的3天和2月末的1天的活動監控錄影。沒有描繪出劇烈的體力活動或舉重。話雖如此,正如專家所觀察的,Imran能夠以正常步伐行走而沒有跛行。他的步態和步幅正常。他拿著一把傘,但他不時將傘從右手換到左手,有時甚至可以在某些時候讓傘離地面行走。這是他不需要依賴傘作為支撐的表現。他可以上樓梯。他可以登上小巴。他可以手裡拿著裝有雜貨的塑膠袋。他可以向前和向側面彎腰,並伸手去貨架上拿起雜貨,以及從小推車上拿起並將它們放在收銀台的櫃檯上。他可以用左手拉開大樓的主門,用右手舉起雨傘,正常進入大樓。身體和四肢的運動以及背部姿勢看起來正常,沒有表現出任何身體殘疾。Intrafor的律師還計算了Imran在不同場合連續站立的時間,他能夠在沒有明顯疼痛跡象的情況下管理,時間在10到30分鐘之間,偶爾超過30分鐘。
43.        如上所述,專家發現有4個Waddell陽性體征,這表明Imran在模擬測試中的表現得分為次優。何醫生觀察到一些不一致的發現,包括所有陽性的類比測試和左下肢的全身性而非皮節性感覺喪失或肌節性無力。這種全身性神經功能缺損不能僅由左側L5出口神經根在左側L5/S1孔的嚴重壓迫來解釋。這些不適當的體征支持非有機症狀和誇大的存在。即使是黃醫生也認為,Waddell陽性體征和整個左下肢60%的感覺喪失表明症狀和體征的過表達。換句話說,症狀的誇大是他們的共同發現。

既往病史
44.        兩位專家都認為,輕度腰椎退行性關節病伴腰椎側彎、L5在S1上的前滑脫、雙側L5椎弓缺陷和左側L5/S1出口孔狹窄都是既往存在的。然而,黃醫生認為,L4/5和L5/S1的後環撕裂可能是由跌倒事故引起的。他認為,如果沒有跌倒事故,Imran本可以繼續工作另外10到15年而不會發展到現在的狀態。換句話說,黃醫生發現Imran的既往病情在事故發生時是無症狀的,如果沒有事故,這種狀態將再持續十年。
45.        相反,何醫生認為,Imran的症狀是L5/S1水準的腰椎管狹窄繼發於滑脫的典型症狀,這些症狀在事故發生前就已經存在。從Imran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因左臀部疼痛去醫院的記錄中找到了支援。Imran在2019年3月31日晚上去醫院,抱怨左臀部疼痛已經1天了。何醫生認為,這是他既往病情的典型臨床表現症狀,因為直到那個日期為止,沒有記錄表明這種疼痛是由任何先前的傷害引起的。何醫生還指出,他在上述救護車記錄中唯一抱怨的疼痛部位(左)臀部,與他既往疼痛的部位重疊。因此,專家認為Imran目前的症狀和狀況是由於他既往的L5/S1滑脫引起的,這種滑脫在事故發生前已經是有症狀的。
46.        何醫生認為,即使沒有事故,Imran的既往病情也會帶來他現在的狀況。具體來說,MRI掃描顯示,由於滑脫及其相關的脊柱退行性變化,左側L5/S1孔嚴重狹窄和左側L5出口神經根嚴重受壓。這種壓迫不是由傷害引起的。
47.        根據2022年1月14日的法院命令,雙方應該在審判中傳喚各自的骨科專家作證。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專家對Imran既往病情的問題有不同的意見。然而,Imran的法律代表地位在上述命令後的一個月因法律援助的解除而改變。只有在相關專家證據在聽證會上得到測試的基礎上,醫學專家的交叉審問才能進行得公平和有意義。在本案管理會議和隨後的預審審查聽證會上,Imran有機會確認他是否會根據法院先前的方向在本次聽證會上傳喚黃醫生作證。在瞭解到他無意這樣做後,我認為這是情況的重大變化,不再需要堅持要求何醫生在聽證會上作證。因此,我在2022年11月2日允許在不傳喚專家的情況下提供醫學專家報告,儘管之前有方向。
48.        現在是由法院評估證據,醫學專家證據是其中的一部分,並就Imran是否真的遭受了所聲稱的身體殘疾,包括疼痛在內的問題做出發現:見Hung Sau Fung訴Lai Ping Wai和另一人[2012] 1 HKLRD 1在§45。至於原告的既往病情對損害賠償評估的影響,已在Chan Kam Hoi訴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2 HKLRD 958中解釋。有3種情況:
(1) 第一種是原告幾乎可以肯定,如果沒有條件,他將一生不受條件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將對所有損害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是有可能某種其他事件,或條件的自然發展,將帶來原告現在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評估這種可能性的程度,以決定適當的減少程度,就像評估其他生活變遷的影響一樣。
(3) 第三種是現在的狀況肯定會在某個階段發生,無論如何,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必須做出讓步,其程度取決於關於觸發事件何時會發生的證據。
49.        如果既往病情可能導致殘疾和損失,而原告有權因受傷而獲得賠償,那麼評估可恢復損失的通常方法是在一般損害賠償的評估中考慮風險。如果相關年份的風險足夠高,預審收入損失也可能減少。這將取決於案件的情況,以及既往病情的症狀是通過自然發展還是由於事故或兩者都有而發生的。在評估未來收入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傳統方法是考慮到與原告的既往病情相關的未來損失,應用減少的乘數。
50.        考慮到所有證據,我對Imran在聯合醫療評估期間的投訴和表現的可靠性表示懷疑。專家的共同發現是症狀和疼痛的誇大。顯然,醫學專家觀察到Imran的下背狀況應該比他所表現的要好得多。
51.        在Imran的既往病情問題上,專家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L4/5和L5/S1的後環撕裂的放射學發現是否由事故引起/加重。黃醫生描述這只是一種可能性,但沒有給出充分的理由。沒有足夠的醫學證據基礎,使Imran能夠說服本法院,事實上更可能的情況就是這樣。相反,何醫生解釋說,環撕裂,加上韌帶肥厚,小關節關節炎導致左側L5出口神經根受壓,並侵犯右側L5出口神經根,是典型的放射學發現,P的症狀是L5/S1水準的腰椎管狹窄繼發於滑脫的典型症狀。他認為Imran的狀況90%應歸因於他的既往病情。
52.        黃醫生意見的一個關鍵前提是,他認為Imran的既往病情在事故前是無症狀的。然而,他與何醫生的聯合報告中包含了他們對Imran的醫療歷史的共同參考,即他在2019年3月31日去醫院時抱怨左腿和左下背疼痛以及左臀部1天的疼痛史。這與當前事故的受傷和疼痛部位重疊。這加強了何醫生意見的客觀醫療基礎,即Imran的既往病情在2019年3月底已經是有症狀的。黃醫生不知何故在他的意見中沒有提到這一事故發生前的事件,儘管它顯然與問題有關。
53.        在法庭上,Imran有機會解決上述問題。他對如此醫療記錄的準確性的否認對他來說沒有多少好處,考慮到其他事實證據。在2019年6月向勞動部門的聲明中,Imran自己表示,他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輕微感到背痛。他還解釋說,他之所以在那次去醫院,只是因為他的妻子催促他這麼做。然而,如果他事實上沒有感到疼痛,他就不會抱怨自己的狀況,導致他的妻子做出那樣的反應,他也不會同意他的妻子在那天晚上去醫院。
54.        當涉及到他的閉幕陳述時,Imran顯然通過他的女兒寫了大量內容來解釋上述2019年3月31日的醫院就診是什麼原因。它聲稱有另一次工作事故和傷害導致他疼痛。因此,他在那天去醫院。這是一個赤裸裸的事實斷言,從未在審判前和審判期間以任何形式記錄或提出。沒有任何合法基礎來考慮以這種方式提出的斷言。如果有什麼的話,勞動部門在2020年8月對Imran的前律師的回復證實,他在當前事故之前沒有任何其他員工賠償索賠。如果這樣的斷言被適當和負責任地提出,那麼在事實、醫療和醫學專家證據方面將會有很多探索。
55.        考慮到專家發現的既往病情與事故造成的傷害的程度,我滿意地發現有充分的依據認為Imran的現在狀況主要歸因於他的既往病情而不是事故造成的傷害。何醫生認為Imran的狀況屬於上述Chan Kam Hoi分類的第三類。鑒於上述討論,我傾向於這一點,而不是黃醫生的意見。
56.        考慮到何醫生的意見,Intrafor的律師建議,對於包括一般損害賠償(疼痛、痛苦和生活便利的喪失)以及預審收入損失的任何獎項,至少應適用70%的折扣,因為Imran在2019年4月27日事故發生前後都經歷了他的既往病情的影響。我也接受這一點。
工作能力
57.        除其他外,黃醫生認為,如果Imran返回繁重的體力工作,他的下背狀況有進一步惡化的風險。因此,他建議Imran更適合不需要重複移動他的背部和舉重的替代工作,例如加工工人、辦公室助理或看守。
58.        然而,何醫生認為,Imran對任何可能的輕微軟組織背部傷害的預後是極好的。他觀察到Imran的下肢肌肉量非常好,這與監控視頻錄影中捕捉到的正常活動能力相一致。X光顯示正常的腰椎前凸,這表明沒有肌肉痙攣,事故後沒有外部受傷跡象。Imran的背部軟組織已經恢復,他應該能夠返回建築工地工人的正常職責。只是由於他的既往病情,Imran將繼續經歷左臀部疼痛放射到左下肢以及背痛,這在事故發生前已經是有症狀的。
59.        我更傾向於何醫生的評估,因為它更符合上述對證據的討論。
60.        Imran從2019年4月27日到2021年1月6日被給予病假。對其合理性存在爭議。眾所周知,病假證明書不是患者能夠返回工作的時間的決定性證據:見Choy Wai Chung訴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 CACV 172/2004 ([2005] HKEC 1077)在§9;Tam Fu Yip Fip訴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 [2008] 5 HKLRD 210在§18。
61.        與黃醫生相反,何醫生認為,歸因於事故的輕微軟組織背部傷害,病假最多只需要4周。Intrafor的律師提出,無論如何,合理的病假不應超過2020年1月9日之後的8.4個月,因為Imran的狀況被明確記錄為靜態。事實上,那時Imran被認為適合由醫療評估委員會(“MAB”)評估,以確定員工賠償。然而,病假繼續顯然涵蓋直到MAB評估及其可能因COVID-19推遲的時間。在此之後,病假的重複繼續似乎是基於類似的理由,而不是Imran的實際狀況。這違背了合理的理解。
62.        如下所述,Imran關於病假到期後的工作能力的證詞在減輕損害方面也沒有給他帶來任何好處。事實上,自事故以來,他一直失業直到本次審判的日期。根據他的說法,他會等到他主觀上感覺更好。

疼痛、痛苦和生活便利的喪失(“PSLA”)
63.        Imran聲稱港幣550,000元,Intrafor認為這被嚴重誇大。律師引用了以下權威作為可比案例:
Tam Kwok Man訴The Kowloon Motor Bus Co. (1933) Ltd HCPI 755/2001 (2003年7月11日)
Ansar Mohammad訴Global Legend Transportation Ltd HCPI 1057/2007 (2010年7月9日)
Lau Chiu Wah訴Kwong Key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Ltd和其他人HCPI 581/1998 (2000年4月28日)
Poon Kwok Wing Ernest訴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HCPI 305/2004 (2008年11月18日)
Tam Yuen Hoi訴陳牧成和其他人HCPI 983/2001 (2003年8月1日)
64.        考慮到所有情況,我接受在此專案下提出的折扣獎項港幣80,000元。

收入損失和MPF
65.        Imran事故前的月收入為港幣27,568.50元,這是雙方同意的。
66.        考慮到討論的所有證據,我接受律師的意見,即大約不超過9個月的病假是合理的。Imran的收入損失加上MPF權益將是港幣27,568.50 x 9 x 1.05 = 約港幣260,522元。考慮到既往病情,獎項將是港幣78,157元。
67.        事實上,Imran從未聯繫Intrafor探討恢復適合他的工作。雖然他聲稱在法庭上嘗試尋找工作,但他也聲稱他每天不能工作超過幾個小時。他聲稱到目前為止他感覺不夠好,但一旦感覺更好,他會嘗試尋找店員或看守等工作。他聲稱他現在的狀況甚至不到事故發生後立即的50%。這與上述討論的兩位治療醫生和兩位專家的觀察相矛盾。
68.        在我看來,在因事故造成的輕微組織損傷而合理的病假期滿後,Imran本應能夠恢復他事故前的工作。如果覺得不能這樣做,那將是因為他既往的病情,這種病情在當前事故時已經是有症狀的。上述討論的合理病假後,不應再將收入損失歸因於事故和Intrafor。

收入能力損失
69.        鑒於他的輕微傷害和他的恢復,不存在Imran將失去工作或在勞動市場上因2019年4月27日的事故而遭受不利的真正和重大風險的問題。
特別損害賠償
70.        同意的醫療費用總額為港幣2,695元。聲稱的旅行費用為1,000元。我將允許港幣700元作為合理的一次性賠償。至於滋補食品費用港幣5,000元,我將允許港幣1,000元,Intrafor同意。總的雜項特別損害賠償將是港幣4,395元。

總結
71.        如果確定責任,損害賠償的金額將如下:
PSLA 港幣80,000元 預審收入損失(+MPF) 港幣78,157元 雜項特別損害賠償 港幣4,395元 總計:港幣162,552元 72. 考慮到Imran在2020年6月收到的員工賠償金總額為港幣500,000元,即使他在全面責任基礎上成功,也將獲得零獎項。

命令
73.        Imran在收到員工賠償後提起了本訴訟,並且,如現在所發現的,未能確立責任。因此,索賠被駁回,Intrafor將承擔費用,如果未同意,則需徵稅。Imran自己的費用,直到他的法律援助證書解除為止,將按照法律援助法規徵稅。費用命令是 nisi的,但如果在14天內不申請變更,將無需法院進一步命令即可成為絕對命令。
(梁先生) 副高等法院法官
原告親自出庭
由Deacons律師事務所的Mr Simon Wong代表被告
[1] 通過採用他的證人陳述,並在英文/烏爾都語翻譯的幫助下。
[2] 就像審判捆綁的第162頁照片中所描繪的那樣,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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