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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學生跳彈床致右手臂骨折。追討彈床樂園申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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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5-4 15:31: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DCPI 797/2018
[2021] HKDC 8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8年第797號
____________
NAM, ANGIE GUO LIN
suing by her mother and next friend CHING SIU FUNG
原告人

BOUNCE INC HONG KONG LIMITED
被告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聆案官梁文亮
聆訊日期:2021年7月6日
損害賠償評估書日期:2021年7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_
損 害 賠 償 評 估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原告人為程笑鳳女士代表藍國琳小姐,就2016年2月20日藍小姐在被告人管理的彈床樂園內進行跳彈床的活動,右前臂撞到彈床的框架,並導致損傷一事,向被告人申索損害賠償。
2.  法庭於2018年8月8日頒下非正審判決,損害賠償有待評估。法庭亦於2021年5月14日頒下之命令,將本案排期在2021 年7月6日在區域法院進行有關損害賠償評估聆訊。
3.  被告人於聆訊當日缺席。根據程女士於2021年6月2日存檔的誓章,是次聆訊的《預約損害賠償評估通知書》已於2021年5月28日以郵寄方式派遞到被告人的公司註冊地址。本席接納,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原告人的案情
4.  藍小姐於2002年11月22日出生,意外當時 (2016年2 月20日) 為13歲,是一名中二學生。
5.  發生意外後,藍小姐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求醫,X光檢查發現右手前臂骨折,當天被轉送到聯合醫院骨科部門,並於2016年2月22日進行了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 (open reduction and internal fixation)。
6.  後來,藍小姐被轉介到聯合醫院的職業治療部並進行一連串治療,職業治療師在2017年11月17日進行評估後,認為藍小姐右手的寫字速度能力只是一般。藍小姐於意外後亦有到律敦治醫院的物理治療部接受治療。
7.  藍小姐在證人陳述書說,在2016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即意外後一年間,藍小姐因右手傷患,不能背書包、更換校服或拿取重物,母親要經常請假照顧她。自2017年2月後母親可以重拾以往做地盤雜工的工作。
8.  由於是次意外,藍小姐右手持續感到痛楚,不能使用右手拿取超過6磅的重物,不能參與某些活動,例如排球及保齡球,學習進度減慢,睡眠質素下降等。復課後,抄寫筆記速度比意外前減慢了。有鑒於此,母親替她安排了放學後額外的補習,意外前她不需要補習的。
9.  程女士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亦有作供。程女士是一名兼職地盤雜工,做清潔和雜工工作。她在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間,分別在瑞榮和YKK兩所公司的地盤工作,日薪約為 $700至 $800,每月賺取約 $9,800。鑒於藍小姐意外發生時未成年,各政府診所及醫院均不接受藍小姐獨自到診,卻要求成人陪診。因此,程女士只好減少工作來照顧藍小姐。
專家證據
10.  就本次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援引張民冠醫生的骨科專家報告。
11.  張醫生在2019年1月2日會見藍小姐,他認為是次意外造成藍小姐尺骨、橈骨骨幹骨折 (Ulnar、radius shaft fracture),意外至今兩年多,藍小姐右手仍有感到痛楚。右前臂痛楚程度為6.5/10,右前臂痲痺散發至右拇指,痛楚程度為5/10。張醫生認為藍小姐不需要接受進一步骨科治療,是否移除植入在前臂的支架可由藍小姐自己決定,若移除的話,私家醫生收費約港幣 $40,000。藍小姐健康狀況適合繼續進修,不過,長時間運用右手則會輕書寫後需要休息。身體狀況亦適合從事各類工作,但搬運重物和長時間工作會輕微影響工作效率。張醫生認為給予藍小姐6-12個月的病假是恰當的,藍小姐的個人永久損傷為百份之3。
證據分析
12.  藍小姐及母親程女士在損害賠償評估聆訊親自作供,採納其在2019年5月28日簽署的證人陳述書爲其主問證供,亦回答了法庭向她們提出的問題。藍小姐和程女士都是簡單直接的人,實話實說。由於事隔多年,對於一些事情的發生時期、時序和次數有出入,不足為奇,亦不影響她們證供的可信性。法庭接納藍小姐和程女士為誠實的證人,至於他們的證供是否完全可靠,下文詳述。法庭也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
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
13.  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原告人在《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的申索為港幣 $450,000。本席參考以下有關案例。
14.  在Wong Cheuk Fai Yip Chun Wah 及其他人,DCPI 1544/2019 (未經彙報,2020年8月21日),原告人踏入一輛貨車右尾板與車之間的空隙,失去平衡,跌落地面,右肩膊著地,右手腕橈骨末端骨折。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4%。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港幣 $300,000。
15.  在Liang Yu Kuan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Chan Mau Wang, Deceased 及其他,HCPI 522/2000 (未經彙報,2003年3月26日),原告人是在貨車車斗乘客,貨車突然刹車,原告人衝向車斗前方的鐵板,右手和右肩撞擊鐵板,身旁的水泥包衝向前,壓著他的右手腕,使他右腕紅腫,右遠側的橈骨和右遠側的尺骨碎裂,接受内部回位術和石膏治療,翌日離院,一個半月後拆除石膏。他曾14次復診和接受45次物理治療,腕和肩的永久殘疾為5%。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為港幣 $200,000。
16.  在陳啓明陳杏南經營的南豐冷氣水電工程公司,HCPI 331/2006 (未經彙報,2008年5月9日),原告人正把一散熱機從鐵架橫移到一單位後面的牆頂上,他失去平衡,連同散熱機一起跌到9尺下的地面,即時昏迷,橈骨和尺骨都有骨折,肘關節脫了位。他進行過3次手術,每次都要全身麻醉,而且要長時期休養。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為港幣 $350,000。
17.  本席在考慮過藍小姐的傷勢和所蒙受的痛楚、其後接受的治療,及整體情況,並有關之案例後,認為藍小姐的傷勢較Wong Cheuk Fai案相約,裁定原告人可獲賠償金額為港幣 $300,000。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18.  原告人在《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提出,程女士因是次意外需要照顧藍小姐,影響工作,工資損失由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共37個月,按每月港幣 $9,800計算,共損失港幣 $339,650。此外,原告人指,程女士需要替藍小姐拿取重物和書包、換校服等,因此申索照顧費用,每月 $4,000,共37.5個月,共計 $150,000。
19.  根據Lai Pui Ling v Ho Chi Keung [2016] 3 HKLRD 329 一案的分析,照顧者的確可以獲得因照顧受傷人士而招致的工資損失的賠償,但過往的案例並沒有指明,該項賠償的厘定是等同於聘請護理人員的費用、照顧者實質損失工資的金額、或是照顧者損失的工資收入機會。該案指出,本項賠償的厘定準則不能狹隘,需要考慮傷者的傷勢,需照顧的範圍程度,照顧者的工作性質和收入狀況等。
20.  本席聽畢藍小姐和程女士的證供,有以下考慮:
a)   程女士的兼職地盤雜工,是按地盤需要才開工,是有中介人找她開工才有工做,工作和收入並不固定。她在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間,分別在瑞榮和YKK兩所公司的地盤工作,之後就沒有中介人找她到地盤開工,直至2016年6月到滙隆的地盤工作。意外發生於2016年2月20日,程女士於2015年10月至2016年1 月沒有收入,根本與意外無關。意外發生後,程女士收入減少,是因為沒有中介人找她到地盤開工,與意外沒有直接關係。
b)   程女士說,藍小姐於2016年3月復課,首兩個月上課,藍小姐需要程女士陪伴,因此影響工作。藍小姐的證供卻是,2016年2至3月左右復課,但走路和上落樓梯都不穩並膽怯,期間有幾次要到醫院,母親才有來陪伴。在此,本席接納藍小姐的證供。本席不認為,程女士因為要陪伴女兒上課而影響工作,以致收入減少。
c)  《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提出,工資損失計算至2019年4月,其實沒有證據支持。藍小姐在證人陳述書說,她的情況在2017年2月轉好,母親也可重拾地盤工作。
d)   無論藍小姐或程女士的證據,甚至本案的所有文件證據,都未能顯示照顧費用每月 $4,000有何支持證據。
21.  本席接納,藍小姐需要母親陪同接受治療,因此,程女士在某些日子的確不能工作,蒙受一定程度的工資損失或損失賺取工資機會。根據原告人提出的醫療記錄,藍小姐到基督教聯合醫院骨科和兒科求診不下30次,伊利沙伯醫院不下16次,律敦治醫院亦不下29次,若連意外後住院3天計算在內,程女士要陪伴藍小姐而不能工作的日數至少有78天,以日薪港幣 $800計算,工資損失為 $62,400。若加上平日一般的照顧,港幣 $100,000應該足以補償程女士的損失。
工作能力損失的賠償
22.  原告人在《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索償港幣 $300,000,作為藍小姐工作能力損失的賠償。
23.  在Moeliker v A Reyrolle & Co. Ltd. [1977] 1 WLR 132一案,英國上訴法院指出,若申索人在案件審訊時依然在職,法庭需考慮申索人會在退休前失去目前的工作而需投入就業市場的風險。若法庭認為申索人沒有實在的 (substantial) 或真實的 (real) 風險,會在退休前失去目前的工作,申索人便不會根據本項得到賠償。
24.  在這方面,藍小姐表示,她中學文憑試的成績不理想,現正修讀校外法律課程。將來的工作方向仍未決定,有可能從事犯罪學、牙科、或輔導方面。由於藍小姐實際上並未投身社會工作,工作方向和性質仍未決定,未有足夠證據顯示她若失去工作而需投入就業市場有沒有實在的風險,本項索償不予批准。
專項損害賠償
25.  醫療費用方面,原告人索償港幣 $3,172。到各診所及/或醫院覆診的交通費用,原告人索償港幣 $1,000。進食補品,原告人索償港幣 $3,000。本席認為有關申索項目和金額合理,亦與原告人傷勢相稱,本席如數批准,總數為港幣 $7,172。
26.  另外,意外令藍小姐的手受傷,導致長期疼痛,嚴重影響她的學習進度,課堂抄寫筆記的速度比意外前減慢,學習進度亦落後於人。因此,程女士替她安排數學科補習,由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經濟和化學科補習,由2016年4月至2017年12 月。原告人索償數學科補習費,共港幣 $20,900;經濟科補習費,共港幣 $11,400,及化學科補習費,共港幣 $11,400。
27.  藍小姐在庭上指出,她在初中時成績理想,意外後成績卻一落千丈,抄寫筆記的速度退減,右手長期疼痛影響上課,晚上睡眠質素轉差,更影響她的心理和情緒。補習雖有幫助,但中學文憑試的成績都不理想。本席認為有關補習費的申索項目和金額合理,如數批准,總數為港幣 $43,700。
28.  《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另有索償數學科和商科的補習費,共港幣$1,890,不過,沒有有關支持證據和證言,本席不予批准。
將來醫療費用
29.  《經編正的損害賠償陳述書》索償將來醫療費用港幣$50,000。不過,根據張醫生的證供,移除植入在前臂的支架,私家醫生收費約港幣 $40,000。本席批准此項賠償為港幣 $40,000。
損害賠償總計
30.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評估原告人的損失如下:
(1)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
$300,000
(2)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100,000
(3)工作能力損失的賠償
0
(4)專項損害賠償
$50,872
(5)將來醫療費用
$40,000
合共
$490,872
利息和訟費
31.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賠償為$490,872及利息。判決前利息計算方面,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由入稟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 計算。至於審前損失和其他特別損害賠償,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
32.  本席作出暫準訟費命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本評估的訟費,按區域法院基準評估;倘若與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有更改上述暫準命令的申請,否則暫準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在法律援助證書取消前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梁文亮 )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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